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学历,专业方向为特殊教育相关专业(如特殊教育、特殊儿童康复等),持有有效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掌握特殊教育基础评估工具(如发育迟缓评估、行为评估等),具备独立开展评估、制定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能力;熟悉特殊儿童(如自闭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等)的教育方法和康复技巧,能针对性开展教学和干预。
3.具备较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课件制作工具,能辅助特殊教育教学及数据记录。
4.热爱特教事业,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及同理心,尊重接纳特殊儿童;具备良好沟通协作、应急处理能力,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及不良从业经历。
5.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有工作经验或特别优秀者可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