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禁毒监控对象清单。现通告如下:
将含右美沙芬复方制剂列入禁毒监控对象清单,作为禁毒监控物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进行管控。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科技创新、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对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和落实禁毒监控对象的监测、报告、登记、备查、预警、处置等禁毒管理制度,并对禁毒监控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评估:
(一)禁毒监控物质的滥用情况、制毒风险、变化趋势和社会危害;
(二)禁毒监控物品的功能性状和涉毒隐患;
(三)禁毒监控非物质对象涉及的毒品违法犯罪。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在实验或者研发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禁毒监控物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研发企业等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禁毒监控物质流入涉毒渠道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