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付款截图缺失其他证据佐证的能不能作为嫖资的定案证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钟华审理(2019)粤03刑初430案件过程中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王忠丽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QQ群聊天群相约于当天晚上在王忠丽的住处即是深圳市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深联公寓8206房间进行卖淫嫖娼非法交易。以一份微信扫码支付截图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该份微信扫码付款截图的证据严重缺失其他证据支撑的。关于该微信支付截图证据效力的法律分析:一 、核心结论 仅凭这一张2018年10月19日的微信扫码付款截图,在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完全不能依法认定付款人身份、收款人身份,更不能直接认定该款项为嫖资,该证据属于典型的孤证,不具备完整的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 逐项拆解证据的致命缺陷 1. 无法证明付款人身份 该截图仅显示了交易本身,没有任何信息能证明该微信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是谁:截图未显示付款人的微信号、实名信息、绑定手机号等身份标识;无付款人手机原始载体、微信实名信息、银行流水等任何佐证材料;无法排除该账户由他人使用、被盗刷、代付等可能性,不能直接将账户操作行为等同于付款人本人行为。 2. 无法证明收款人是“王忠丽” 截图中仅标注收款方为“丽丽”,这是一个昵称,不具备身份唯一性:微信昵称可随意修改,重名率极高,“丽丽”≠王忠丽;无收款方的微信号、实名信息、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任何可锁定身份的信息;无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收款方自认等任何证据,证明该“丽丽”就是王忠丽;仅凭一个昵称,完全无法完成身份对应,属于事实认定的根本性错误。3. 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嫖资” 认定款项为嫖资,需要满足“款项支付+性交易合意/行为”的双重证据链,而该截图仅能证明“有一笔500元的扫码付款”,完全不具备关联性: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用途:无法排除借款、货款、还款、赠与、消费款等任何其他合法可能性;无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双方供述等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性交易相关;仅凭一张付款截图,直接推定款项为嫖资,属于典型的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严重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4. 该证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截图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关键事实(付款人、收款人、款项性质)均无证据证明;证据本身未经过完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查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钟华仅靠这一张截图定罪,严重存在无数合理怀疑(如付款人非本人、收款人非王忠丽、款项非嫖资等),完全无法排
除。三、针对审判长钟华该违法认定的法律 1. 明确指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审判长钟华的违法性: - 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无任何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孤证认定关键事实,属于认定事实的根本性错误;- 违反举证责任规则: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完成举证的情况下,直接推定款项为嫖资,变相让被告人自证无罪,严重违法;- 违反法定证明标准: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针对性反驳要点 1. 案涉微信支付截图仅显示收款方为昵称“丽丽”,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丽丽”即原审认定的“王忠丽”,身份对应关系完全不成立;2. 该截图未显示付款人身份信息,缺失原始载体、实名信息、银行流水等佐证,无法证明付款人为原审被告人;3. 该截图仅能证明存在一笔500元的扫码付款,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嫖资,原审法院直接推定款项为嫖资,属于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4. 该证据为孤证,无任何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案标准,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可直接刑事追究钟华违法审判、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行为 原审法院钟华审判长仅凭一张2018年10月19日的微信扫码付款截图,在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违法认定该款项为嫖资,严重违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进行违法审判。第一,该截图仅显示收款方为昵称“丽丽”,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丽丽”即所谓的“王忠丽”,身份对应关系完全不成立,原审法院主观臆断将昵称等同于特定自然人,无任何事实依据;第二,该截图未显示付款人身份信息,无原始载体、微信实名信息、银行流水等任何佐证材料,无法证明付款人为原审被告人,不能排除代付、盗刷等合理怀疑;第三,该截图仅能证明存在一笔500元的扫码付款,无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双方供述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性交易相关,原审法院直接推定款项为嫖资,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严重违反证据裁判原则;第四,该证据为孤证,无任何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以孤证定案,严重侵犯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以卖淫嫖娼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定罪的开始!本人实名张惠玲发表,我要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钟华故意制造冤案给我儿子罪判处死刑的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会全部发表公布于众,欢迎阅读与评论,并点赞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