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
深圳市第十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要求,我局计划于2026年4月1日-5月15日开展深圳市第十二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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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对象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02
申报条件

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03
受理咨询

受理机关
初审受理机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复审受理: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受理时间:
2026年4月1日-5月15日(第十二批)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受理,非受理时间可递交材料至各区预审核。
受理地点:
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前海0755-88105252
福田0755-82927859/82818662
罗湖0755-88162251
盐田0755-88171073
南山0755-88167820
宝安0755-88177733
龙岗0755-28999106
龙华0755-23335585
坪山0755-89999870
光明0755-88210449
大鹏0755-88159611
深汕0755-22100947
04
办理结果、证件及有效期限

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投资促进局印发《关于公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证件: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限: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度复查合格后持续有效。
(一)市投资促进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申报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市投资促进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投资促进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投资促进局举报(举报电话:88107090)
(二)通过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审核的申请单位方可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申请跨国公司总部奖励,若在申请总部奖励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不符合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条件的,即撤销对该申报企业的认定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在辖区发布的申报指南,到初审受理机关进行申报
{

2026 / 04
内容来源: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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