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保险合同中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依照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且年满十六周岁;
4、本保险所称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驾驶人、保险车辆车上人员;
5、本保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乘坐人(不包括驾驶人),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