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4.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短期教师
(1)年龄40岁以下(1986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2)具备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有2年及以上幼儿园教育工作经历,有公办园工作经验者优先;
(3)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热爱幼教事业,对幼儿具有爱心、耐心、责任心。
2.文员
(1)年龄40岁以下(1986年3月18日以后出生)、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持健康证,熟悉常用办公软件操作,具备文档处理技能,有较强的沟通及写作能力;
(3)持有教师资格证、有公办园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岗位要求及条件: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如存在虐待、忽视幼儿等不良行为记录 ;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违背学前教育从业诚信、道德准则行为的;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