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可自愿提高,最高不超过12%!4月1日起执行.
新规的调整对象是“已经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政策原文强调职工可在“单位设定的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并未对“在职职工”的身份做额外限制。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也应由该单位缴存。因此,只要您是已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就自然适用此政策。
⚠️ 关键在于:单位必须先为你缴存
你享受此权利的前提,是劳务派遣单位已依法为你缴存了公积金。
· 如果已缴存:你完全适用新规,4月1日后可向单位专办员申请提高比例。
· 如果未缴存:根据新规,这属于违法行为。你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维权。

💡 特别提醒
办理途径:个人无法直接操作,需向所在劳务派遣单位的专办员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办理。
· 另类情况:若你属于未被单位缴存的灵活就业劳务人员,则适用另一套自愿缴存办法,不通过单位办理。
您是不是想问劳务派遣工应向谁申请?
下面为您详细解答申请渠道和流程,并附上申请模板。
1. 应向谁申请: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您的申请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即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给您发工资并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公司) 提出,而不是您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
1.法律依据: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公积金的缴存、调整等手续,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派遣单位)的专办员办理 。
2.实际操作: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在派遣单位名下,只有他们才有权限通过公积金系统为您办理比例调整。
2. 申请流程三步走
根据新规和深圳本地宝的指引,流程非常简单 :
1. 查询确认(可选):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或支付宝的“公积金”服务,查询您当前的个人缴存比例。
2. 向单位提出申请:联系您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公积金专办员(通常是人事或财务同事),表达您希望提高个人缴存比例的意愿。
3. 单位统一办理:由专办员在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操作,为您统一申报调整 。调整成功后,次月扣款将按新比例执行。
3. 申请模板(供参考)
虽然没有官方统一的模板,为您准备一份书面申请模板,您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关于自愿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人事部/专办员)
申请人信息:
1· 姓名:[您的姓名]
2· 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码]
3· 个人公积金账号:[您的12位公积金账号,可先在“粤省事”查询]
申请事项:
根据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人自愿申请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申请内容:
1· 当前个人缴存比例:[如:5%]
2· 申请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如:12%](注: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12%,且只能选择一个比例)
本人已知悉,本次调整将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金额将从本人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特此申请,望予办理。
申请人(签字):
日期: 2026年 月 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 文件文号:深府规〔2026〕2号
· 印发时间:2026年3月4日
· 施行时间:2026年4月1日
· 章节结构:共六章四十九条
二、如何获取官方正式文件
方式一:官方网站下载(推荐)
您可以通过以下官方渠道获取PDF或WORD版本的正式文件: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 访问 http://www.sz.gov.cn
· 在网站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词“深府规〔2026〕2号”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找到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通常提供PDF下载链接
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
· 访问 http://zjj.sz.gov.cn
· 进入“政策法规”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找
3.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 访问 http://www.szzfgjj.com
· 查看“政策法规”或“通知公告”栏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深府规〔2026〕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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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主要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国资、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和纠纷化解等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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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实际适时组织召开会议。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 公积金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动态调整方案;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七)审批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审批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主管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动态调整方案;
(十一)按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动态调整方案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履约评价。受委托银行存在挪用住房公积金、履约评价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管理要求等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暂停受委托银行业务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要求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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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0年12月20日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选定。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统一向公积金中心申报。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和职工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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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住房;
(二)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
(三)支付房租;
(四)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六)退休;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户籍迁出本市;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在本市继续就业;
(十)达到规定年龄,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十一)在境外定居;
(十二)家庭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十三)职工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十四)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可提取额度。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多子女家庭购房。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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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 督
(注:因篇幅限制,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略。如需完整版,建议通过官网下载。)
四、与您相关的重要条款
根据您之前的咨询,以下条款与您作为劳务派遣工申请提高缴存比例直接相关:
· 第十八条:明确了职工可在单位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12%)
· 第二十条:规定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 第二十一条:明确由单位专办员统一办理缴存业务,您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如需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或申请材料,随时可以再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