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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302-20260306)1.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2.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3.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4.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5.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中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224-20260228)
1.问:员工已离职,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维护离职人员信息时没有“正常”和“非正常”状态可选择,该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优化了“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取消本地“人员状态”信息,所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现在没有“人员状态”模块。对于离职员工,扣缴单位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功能,双击离职员工信息,通过【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离职日期】,据实填报离职日期进行报送即可。
2.问:员工之前月份已经离职,现在补发一笔绩效工资,请问该笔收入应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人员离职后需要补发工资情形,需要在人员信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勾选“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为“是”,且“补发税款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即可后期为已离职人员补发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3.问: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填写员工离职日期后,申报综合所得时还是带出离职人员的信息,如何处理?
答: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不再显示该离职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离职人员】。
4.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部分员工从1月起累计减除费用直接按照6万元标准扣除,部分员工每月按5000元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5.问:员工符合个人所得税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现需改为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扣除减除费用,应如何操作?
答:上一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结束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根据扣缴单位全年申报数据统计符合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统计名单上的纳税人不能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统计到的纳税人“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默认为“是”,如果由于预计本年度发放给纳税人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纳税人无需享受政策,可经双方确认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在“是否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栏次选择“否”,点击“确认”按钮后,仍按照原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202-20260206)
1.问:何种情况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都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问: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问: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我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规定标准,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应如何确定?如何办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举例说明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G,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300万元,G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2026年四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2026年10月销售额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5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230万元,G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2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2月1日。G应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至1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126-20260130)
1.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如何根据证书的有效期来判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时间?
答: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说明:纳税人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有效期限三年。纳税人可以在2022、2023、2024这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但在2025年年底前如果没有复审或复审不通过,则申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什么时候认定?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8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4.问: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无法填写,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只能选择在二季度(或6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在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四季度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在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5.问:公司计提的2025年12月的工资,实际在2026年发放,能否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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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119-20260123)
1.问:自然人提供服务,企业如何协助自然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答: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要给企业提供发票时,企业作为购买方可以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劳务报酬代开发票申请,自然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即可完成数电发票的开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劳务报酬发票代开发起。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个人所得税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
二、办理“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若企业已为代开申请人(销售方)发起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信息,则代开申请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待办频道页,可查看到“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点击待办的“去处理”,进入发票信息确认页面。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确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征收项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代开申请信息提交。
三、税款缴纳。代开申请提交后,进入税款缴纳流程。选择缴款方式,通过选择的缴款支付应用完成支付后,回到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支付结果。
四、发票开具。税款缴纳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具发票。点击“查看发票”进入发票详情页面,可预览和下载电子发票。点击“查看完税证明”进入完税凭证下载页面,可将凭证下载保存至本地。
2.问: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发票,支付方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法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个税扣缴申报:
1.通过“个人代开发票明细查询”扣缴申报关联发票。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个人代开发票明细查询”进入功能页面。勾选需要与扣缴申报关联的发票,点击“扣缴申报”,进入扣缴申报页面,同时系统基于代开发票数据自动生成本月扣缴申报信息。点击姓名,可查看到生成的扣缴申报明细信息。
2.通过“扣缴申报”关联发票。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综合所得申报→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进入功能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区域“查询”按钮左侧的“待扣缴发票明细”按钮,将出现弹窗,展示非汇总代开的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状态为未申报或部分申报、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发票数据。可单选或多选发票数据,点击“导入申报”按钮,系统根据发票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申报数据。也可以在录入扣缴申报收入信息时手动关联发票。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扣缴申报填写页面,选择需扣缴申报的自然人。下方“是否关联发票信息”选择“是”,弹窗显示该自然人未扣缴申报的代开发票信息,企业办税人员可勾选发票来与申报关联。关联成功后,企业办税人员可手动录入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填写。
3.问: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没有单位办税模块,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个人所得税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才会有【单位办税】功能模块。若需要添加办税人员的权限,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右下角“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页面会显示当前任职受雇单位列表,选择企业名称,进入企业办税人员列表,点击“新增办税人员”,录入“办税人员基本信息”后,根据情况选择“扣缴权限类型”和“授权期限”,点击“确定”,已授权界面将显示已添加的授权人员信息。
4.问: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单位发起代开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答:单次仅支持开具金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劳务报酬数电发票。
5.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当期既要申报劳务报酬,又要申报工资薪金的情形下,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进行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分别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项目,然后点击【2税款计算】,如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免税收入、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的情况下,需要在【3附表填写】的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最后点击【4申报表报送】,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起报送,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112-20260116)
1.问: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什么时候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第四条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因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申请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手续费。
2.问:如何申请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返还?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左侧菜单栏下方的【退付手续费核对】;
2.点击【获取结报单】按钮获取结报单和核对清册。系统自动查询退付手续费信息,核对清册核实无误后,可点击【下一步】确认结报单;
3.在“确认结报单”标签页核对数据和退付手续费金额后,选择接收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信息。然后,点击【申请退库】按钮发起手续费退费申请。
4.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确认的结报单作为退付手续费的依据,在进行手续费确认之后,系统自动触发手续费退税流程。
3.问: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4.问: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当期既要申报劳务报酬,又要申报工资薪金的情形下,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进行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在【1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分别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项目,然后点击【2税款计算】,如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免税收入、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情况下,需要在【3附表填写】的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最后点击【4申报表报送】,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起报送,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5.问:纳税人有多家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添加不同的单位信息?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右上角【单位管理】-【添加】;选择企业所在省、市,录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企业即添加成功。
通过【单位管理】模块可进行添加、删除单位以及切换单位,该界面下可查看系统中所有单位当月综合所得报表的申报状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104-20260109)
1.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问: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3.问: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问: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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