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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8号公告,关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配套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现将相关公告和深圳海关关于申请办理高级认证企业的操作指引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海关总署公告原文及相关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附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doc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doc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doc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doc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doc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doc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doc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doc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doc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现场递交纸本申请材料原件,需加盖公章,如授权委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受理回执。
办理地点:福中海关
咨询电话:0755-84395653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选择“标准版应用”下的“企业资质”—“关企合作平台”:(请参照下图)
进入“企业认证管理”模块,选择“认证申请”,填写相应内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
海关网上审核,并通过信用系统将申请提交直属海关认证部门。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海关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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