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修订情况 | 实施时间 | 缴费比例说明 | 官方政策依据 |
1 | 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 | 深府〔1983〕214号 | 1983-11-18 | 1. 侨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劳动服务费25%缴纳保险金; 2. 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20%缴纳保险金 | 深圳市政府1983年正式发文,深圳早期社保试点核心文件 |
2 | 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 深府〔1985〕178号 | 1985-09-01 | 按工资总额20%提取退休基金,实现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 | 深圳市政府1985年发文,完善全民单位养老统筹机制 |
3 | 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 深府〔1987〕10号 | 1987-03-01 | 定额缴费:企业按25.5元/人缴纳,个人按3元/人缴纳,覆盖临时工群体 | 深圳市政府1987年发文,拓宽社保参保覆盖面 |
4 |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 深府〔1992〕128号 | 1992-08-01 | 企业缴纳11%,个人缴纳5%,建立统账结合雏形 | 深圳市政府1992年发文,深圳社保规范化重要节点 |
5 |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 深府〔1996〕123号 | 1996-07-01 | 1. 深户:缴费总额19%,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企业15%+个人4%;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企业14%+个人5%;2. 非深户:缴费总额10%,企业7%+个人3% | 深圳市政府1996年发文,区分户籍设定缴费标准 |
6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1999年版 | 1999-01-01 | 1. 深户:缴费总额17%,企业12%+个人5%;2. 非深户:缴费总额10%,企业7%+个人3% | 深圳市人大立法,特区养老保险专项条例 |
7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2000年第一次修正 | 2001-02-01 | 缴费总额13%,企业8%+个人5%,优化缴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正,调整缴费比例减负 |
8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2006年第二次修正 | 2006-07-01 | 缴费总额18%,企业10%+个人8%,提升个人缴费比例、夯实个人账户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正,适配社保制度改革 |
9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2012年修正 | 2013-01-01 | 缴费总额22%,单位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8%,统一户籍缴费标准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修正,现行条例早期版本 |
10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2021年修订版 | 2021-08-01 | 缴费总额22%,单位14%(基本养老13%+地方补充1%)+个人8%;深户非深户基本养老比例一致,深户额外保留1%地方补充养老 | 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深府公告〔2021〕16号 |
11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衔接政策 | 粤税发〔2024〕10号 | 2025-01-01 | 1. 非深户:缴费总额24%,单位16%(基本养老)+个人8%; 2. 深户:缴费总额25%,单位17%(基本养老16%+地方补充1%)+个人8%; 3. 落实全国统筹单位缴费统一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省人社厅2024年12月发文,2025年1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