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深圳拥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深圳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深圳户籍;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深圳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但在深圳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深圳规定的限额标准。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54000 元(含)以下;3 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 66 万元(含)以下,4 人及以上家庭财产 87 万元(含)以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深圳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