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证明类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于3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替代《纳税证明》。届时《纳税证明》开具功能将停用,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体式样及电子税务局开具指引请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附件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务局开具指引
附件1:
附件2: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务局开具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2)税费缴纳功能的缴款成功界面→推荐业务【去办理】→转开税收完税证明;2.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或完税证明(文书式)。(1)纳税人申请对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可选择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但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或缴退款起止时间;开具类型选择“明细”或“汇总”;征收项目选择“全部”。 (3)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全部明细数据。 (6)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开具),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如有疑问,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