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大成深圳时慧艳律师、秦曦律师、排茹再·肖开提律师、刘珊实习律师办理的一起重大税务争议案件,成功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合计超过4400万元,实现了"零补缴、零罚款、零滞纳金"的圆满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体现了时慧艳律师及秦曦律师团队在重大税务稽查应对、涉税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经验。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当事人2018年度股权转让涉税情况发起的税务稽查。稽查期间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2月9日,涉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事项。当事人于2018年2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23,980.00万元,因未就股权转让所得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认定少缴2018年2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906.00万元。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税务机关初步认定当事人少缴个人所得税近3000万元,并拟处以高额罚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除补缴税款外,纳税人可能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合成本可能超过4500万元,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负担。
接受委托后,大成深圳时慧艳律师、秦曦律师、排茹再·肖开提律师、刘珊实习律师深入研析案情,精准把握税法适用与程序要点,系统收集并整理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当事人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及关联衍生案件的全面审查,结合证据完整陈述股权转让的真实背景、交易实质及时间节点,夯实事实基础。基于详实的证据与法律分析,团队向税务机关明确提出:本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发生时间已逾法定最长五年追征期限,且当事人不存在偷税故意,依法不应再予追征。经与税务机关多轮专业沟通与法律交涉,最终取得突破性成果:
✓2,906万元税款不再追征——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本案少缴税款不再予以追征;
✓1500余万元罚款及滞纳金不予处罚——同意检查部门的处理、处罚建议,免除全部罚款及滞纳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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