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中村俗称小产权房的土地政策演变至今以城市更新规定小产权房需分为<合法用地>和<合法外用地>
合法用地<国有土地>包含
1 已出让国有土地 2 已划拨国有土地
3 其他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是以①房地产权登记证明②土地划拨决定书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法用地第二类: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也称<城中村用地红线>
依据1986<关于进一步加深圳特区内农划工作的通知>根据现有农村建设现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控制线,并明确要求农民建房应控制在划定范围文件出台后,各管理区迅速对所管辖的农村建设状况进行了调整和清理,原市国土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最终划定了原村民合法建设用地控制线
城中村用地红线权属证明如下
1:特区内部分城中村所持有的用地红线为加盖国土部门红线图章的用地范围及坐标图,或者注明权属和界址点坐标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2:在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做建筑物信息核查时,可在内部国土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查实和确认。
合法用地第三类:征地返还
依据1987年 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农村土地实行征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征地返还权属材料: 征地返还用地批复
合法用地第四类:非农建设用地
指深圳农村城市化中要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为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给原农村集体划定的建设用地,参考2004的102号和2011的198号
非农建设的权属材料:非农建设用地批复或落实并核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证明
合法用地第五类:旧屋村用地
是指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 [1993] 283号通知)再1993年7月14日本通知实施前正在建设或已经形成、且现状仍为原农村旧(祖)屋村的集中分布区域,实际认定的操作中一般以1994年的地形图为标准
合法用地第六类:已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过的用地
指经200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简称“两规”处理过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土地,即1999年3月5日以前已建成经过处理的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