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近两年均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当年度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已连续两年纳入R&D经费统计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与市外纵向经费之和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首次纳入R&D经费统计的,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和市外纵向经费之和达200万元(含)以上。
(二)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超期未退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