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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法律依据
✅关于能否增加诉讼请求,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条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前置” 的基本原则。
你在仲裁时未提出的请求,原则上不能直接在一审中提出,除非它与已经过仲裁的争议“密不可分”。
二、📜 必须“仲裁前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都属于仲裁前置的范围(概括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常见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争议。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给付类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第一步都应该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如何判断“不可分性”
法院判断“不可分性”主要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
新请求与原仲裁请求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例如,都源于“劳动合同解除”这一事实)。
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新请求与原请求不是简单并列,而是存在包含、因果、递进或部分重叠等密切关系。
四、深圳特别规定——劳动者可以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深圳劳动案件,支持律师费的法律规定
在深圳劳动案件中,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及相关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1.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上述条例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总结:
在深圳劳动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时可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律师费,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及胜诉比例计算。
劳动者需在仲裁或诉讼时一并提出主张,并保留好律师费支付的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
五、深圳典型案例
深圳市某公司;吴某辞退纠纷
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第4项为:被告为原告补缴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的养老保险4800元(每月400元)。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请:原告主张,其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诉请要求被告为其补缴。
本院认为,因原告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案例检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3民初27539号
深圳某有限公司、徐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期间,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4.返还三笔8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慰问金;
增加诉讼请求5.伍某按照合规流程履行交接手续。
关于返还慰问金、按照合规流程履行交接手续
伍某主张,某公司在本案仲裁阶段作为仲裁被申请人,并未提出仲裁反请求,也未提出独立的仲裁请求,现于本案一审阶段就所谓慰问金返还以及交接义务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范围,也违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某公司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检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28115号
深圳某有限公司、伍某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工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检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9民初15892号
深圳某有限公司、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2022年1月发工资6684.32元,要求被告补足少发的6684.32元(原告工资流水、薪资确认单显示2022年1月工资收入为7172元,从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原告2022年1个人收入为13856.32元)。
关于2022年1月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2022年1月发工资6684.32元,要求被告补足少发的6684.32元,原因为原告工资流水、薪资确认单显示2022年1月工资收入为7172元,从个人所得税APP上显示原告2022年1个人收入为13856.32元。
被告提交经原告签字确认的2022年1月薪资确认单显示原告2022年1月实发工资为7172元,原告确认收到,原告该主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凌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庭审中,逸某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张某向逸某公司返还张某报销的客户业务费186001元。
关于张某是否应返还逸某公司业务费186001元。
逸某公司主张该186001元为客户业务费,并非张某的工资收入,应通过“返利”方式由张某支付给客户,即“返利”的给付对象为客户,现张某未将该186001元支付给客户,应向逸某公司返还。
张某主张该186001元应属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返利”的给付对象为张某,即逸某公司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张某作为对其销售业绩的奖励,该部分收入与张某所在岗位的销售提成并存,属于其隐性工资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逸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以通过向张某发放“业务费”的形式后由张某向客户代付“返利”的约定或者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相关规章制度,亦未举证其与客户存在关于“返利”的约定,或者客户确认有收到过由张某代逸某公司支付业务费的相应证据,结合逸某公司直接向张某支付该笔业务费的事实,认定该笔业务费属于逸某公司以“返利”方式计发给张某的业务提成,更具有合理性也更加符合一般商业习惯。
逸某公司关于张某返还其报销的客户业务费186001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相关证据的支撑,且逸某公司未能对其主张的“返利”制度为何采取由员工代公司向客户支付的形式而非采取由公司直接向客户支付的形式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对其为何选择通过其主张的售后“返利”制度向客户让利而非直接采取降低商品售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
逸某公司上诉主张张某返还其客户业务费186001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9840号
张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检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15640号
李某某、广州壹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提成工资,兴某公司主张罗某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主张的是其在职期间(即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底)的业绩42946.89元的提成工资2147.3元,一审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审判,而不应超出该范围。
依照合同约定,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为回款后次月按照回款的5%支付提成工资,即罗某在职期间所签订单的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为回款到账,罗某主张的提成工资,均是罗某在职期间所签订单的提成,故其有权主张相应提成工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即使罗某根据上述订单的回款情况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应当合并审理。
兴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罗某不符合提成工资发放条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的提成工资。
兴某公司又主张2月28日的22800元的业绩提成,兴某公司已经在2月份工资中支付,但兴某公司当庭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未显示该项为提成工资,且支付金额与22800元的应得回款提成额(22800×5%)无法对应,故本院不采纳兴某公司的主张,兴某公司需支付罗某提成工资2147.34元。
案例检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6068号
罗某、兴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09增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一并处理
诉讼过程中,刘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铁某乙深圳分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8.32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前述已认定刘某与某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刘某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3.79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某要求铁某乙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8.32元,
刘某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铁某乙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检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9民初18116号
刘某、北京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劳动争议
10增加继续劳动合同诉请未获支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一并处理
本案中,朱某主张如其继续劳动合同诉请未获支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相互间有依附性、不可分性,该诉请与本案劳动争议密切相关,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结合双方确认的朱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经依法核算,朱某主张广东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23101元(24789×4.5×2),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检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粤0391民初8347号
朱某、广东涂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11增加诉请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具有不可分性,而非独立的劳动争议,法院合并审理
程序上,一审中,吴某宁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优某乙公司与优某甲公司对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具体到本案,劳动合同由两公司一并履行,吴某宁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具有不可分性,而非独立的劳动争议。
一审法院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检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4949号
吴某某、优车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周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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