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多名已落马官员(时任深圳龙岗法院院长于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已落马、时任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三级跳”于深圳市政法委书记位上也已落马),且指控的庭审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问题情节严重,属于典型的司法腐败线索。
控告事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案(审判长刘招华)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伪造证据、侵犯被告人基本人权等问题,依法必须应该立案调查,依法纠错,并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周之因(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案被定罪量刑。然而,该案审理过程并非追求司法公正,而是系统性、预谋地践踏法律。且本案背景复杂,时任龙岗区法院院长及龙岗区委书记相关领导(后分别于升任深圳市中院副院长、深圳政法委书记任上落马)的干预,
使得本案的司法公正性荡然无存。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被告人基本诉权
1. 公然驱逐被告人,剥夺庭审参与权: 庭审期间,审判长刘招华命令法警将唯一被告人周之强行带离法庭,关押于另一房间直至庭审结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98条,被告人有权参加庭审、进行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被告人全程缺席,导致庭审沦为“缺席审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2. 强迫签名禁止阅看,剥夺核对权: 庭审结束后,法警在法庭外胁迫周之签署庭审笔录,拒绝其阅读、核对内容。此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最高法解释第212条关于被告人有权查阅、更正笔录的规定。
3. 证人全未出庭,剥夺质证权: 本案关键证人(如报账人员、工程人员等)均未出庭,法院以未经质证的“书面证言”定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92条关于证人证言必须经当庭质证的规定。
二、证据造假,判决书篡改证言
1. 庭审笔录虚构: 笔录中虚构“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人当庭确认事实”等情节,而事实上被告人全程被非法带离法庭,根本不存在上述行为。
2. 判决书篡改证人原话: 庭审中,多名教师明确作证“学校因危改租房垫资、早午餐为历史福利”。但判决书竟将证言篡改为“证人称‘不知道学校有无供免费早午餐’”,恶意掩盖款项真实性质,制造“贪污”假象。此系直接伪造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关于严禁伪造证据、全面收集证据的原则。
三、案件背景存疑,疑似干预司法
本案审判长刘招华,以及当时的龙岗区相关领导(均已因职务犯罪落马)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干预的重大嫌疑。在“五毒书记”批示、法院院长插手的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官敢公然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严重涉嫌滥用职权,构成冤假错案。
证据清单:
1. (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判决书;
2. 相关涉案官员的刑事裁定书(如2015粤高法刑终字第487号、2017粤刑终1234号)及其落马报道;
3. 申请调取本案庭审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被告人缺席);
4. 申请调取本案庭审笔录原件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造假);
5. 证人名单(闵素本、曾秋凤、陈平、尤玉婷、廖芸、何桂婵、吕成刚等),请求核证。
庭审在场人员:深圳龙岗区法院审判长刘招华,人民陪审员闵素本、曾秋凤,书记员陈平(法官助理兼任),记录人尤玉婷,法警,和公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芸,以及辩护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桂婵、吕成刚,旁听人员。申请核证。依法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