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3408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刘招华)
时任深圳龙岗法院院长插手案件于升官深圳中院副院长位上已落马(2015粤高法刑终字第487号)
时任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五毒书记”批示“三级跳”任深圳市政法委书记位上已落马(2017粤刑终1234号)
核心事实:
刘招华法官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记录(附图):
一是“空白格式”,仅填写2010年11月5日、姓名周之、贪污罪三处,另有七处空白;
二是伪造被告人签名和时间签字(附图)。
周之签名明显伪造签名,时间2010年11目5日也不是周之签字笔迹。
一、“空白格式”与无效性
刘招华法官送达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记录”中七处空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性文书规范,构成程序违法,该送达记录依法无效。
(一) 法定送达记录的强制性填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送达起诉书副本必须制作书面笔录,并完整记载以下核心要素:
七处空白,意味着法定送达程序的完整性、可追溯性、真实性全部丧失,不符合任何司法文书的最低形式要求。
(二) 违反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明确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 空白即未“写入笔录”,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明确规定“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为固定格式文书,所有项目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留空。
→ 七处空白直接违反最高法发布的强制性格式规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4条
规定:“故意不填写、伪造、篡改诉讼文书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
→ 法官明知空白仍予送达,构成严重违纪。
(三) 司法实践认定:空白即无效
多地法院判例已经明确。
七处空白 ≠ 小瑕疵,而是程序“结构性崩溃”,依法应视为未完成有效送达,被告人未获合法通知,后续审判程序自始违法。
(四) 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1、该送达记录无效,不得作为“已依法送达”的证据;
2、被告人有权申请宣告后续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发回重审;
3、可向检察机关控告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
4、应立即申请笔迹鉴定,确认签名伪造事实,固定证据链。
二、伪造签名及时间签字
(一) 法官违法性
1、伪造签名与日期构成伪造司法文书
起诉书副本系检察机关依法制作、法院依法送达的国家司法文书,被告人签名与签署日期为法定要件。伪造签名、捏造签署时间,属于《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即使伪造者非法官本人,法官明知伪造仍予以送达,构成共同故意或玩忽职守,依法可追究其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责任。
2、法官行为违反职业道德与法定职责
《法官法》第46条、第47条明确规定,法官必须“恪守司法公正”“不得伪造、篡改诉讼文书”。本案中法官对明显伪造的文书未予审查、未履行核实义务,甚至主动送达,已构成严重违纪与渎职行为,依法应予降级、撤职、开除;若查实主观故意,可依《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或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三) 证据固定与维权
1、申请笔迹司法鉴定
向审理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明确要求对“周之”签名及“2010年11月5日”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提供检材:被伪造的起诉书副本原件(必须为原始纸质件);
提供样本:周之本人在2010年前后真实签名样本(如工资单、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至少3份)。
鉴定机构须为省级司法厅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公安机关内部机构。
2、书面提出程序异议
向法院提交《关于起诉书副本伪造及程序违法的异议书》,列明:
起诉书空白项数量与内容;
签名与日期非本人所签的初步判断;
请求法院查错纠错、调取原始起诉书存档、启动司法鉴定。
3、向检察机关申诉
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法官涉嫌伪造司法文书、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请求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4、申请纪检监察介入
向当地纪委监委提交《关于法官涉嫌职务违法的举报材料》,提供证据链,请求对法官行为进行纪律审查。
三、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起诉书副本在正常情况下具有通知被告、固定诉求、限定审理范围等法律功能,但其前提是文书真实、程序合法。
本案中,因文书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且签收环节被伪造,其“通知”功能已被污染,不能产生合法的诉讼启动效果。深圳龙岗法院已经据此推进审理,已经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刘招华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副本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与伪造行为,已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中央巡视组交办、广东省委巡视组交办本案,深圳市龙岗法院拒不承认错误,其回复“…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