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以“如我在诉”理念为指引,既站在农民工角度想问题,也关注企业经营难题。劳务费是张某全部的生活来源,每一分钱都对其十分重要;而某公司也承受了张某撤场后另寻工人突击完工带来的困扰。为此,法官深入核查了双方的合同、转账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经查,双方协议约定“结款方式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支付到木工的工资卡上,结算工程量的前提是必须楼层封顶后,工程结余工资年底前无理由全部支付给木工”。
张某自2024年4月11日进场施工,某公司6月7日向张某支付第一笔工资2000元,确系延迟且不足额支付劳务费。之后某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商虽于6月23日、26日、30日支付张某7650元,房地产开发商于7月24日、26日支付张某7000元。但公司每月的付款均不及时,且均在工人停工施压情况下予以支付,不符合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因此,张某未干至工程封顶即中途退场的主要责任在于某公司。
某公司辩称应按14元每平方米结算劳务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纳。应按20元每平方米结算劳务费,即应付给张某4.35余万元。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劳务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