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现状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承租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踏、查验的,可在挂牌期间内向出租方申请,由出租方组织现场勘踏、查验。未要求对现场进行勘踏、查验的,视为知悉物业的现场实际情况。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的视为自愿按现状承租租赁标的物,确认不以此为由解除(终止)本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相关责任。
(二)租赁期限为12年,签订合同起6个自然月份给予租金优惠期,减半计收租金,优惠期内承租方除享受租金优惠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三)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按首年保底月租金的2倍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后,须作为商业用途,由承租方负责架空层的装修改造工作、招引配套服务类经营主体,并对外出租运营以及向入驻次承租方收取租金。如租赁标的物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配套设施因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若经第三方评估,租赁标的物结构安全存在隐患且需要进行加固,相关成本由承租方承担。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承租方所增加的有关设施(不包含承租方未放弃所有权的部分)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五)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后,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承租方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
(六)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该物业作为商业用途出租运营,但承租方须自行经营管理,且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物业全部或者部分委托、转让给第三方运营,出租方有权到物业现场了解情况并随时抽查承租方租赁合同。
(七)承租方须在白云产权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接收租赁标的物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内须向出租方按合同支付转账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致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等同于履约保函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白云产权所于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八)考虑该场地为架空层公共区域(含外围部分空地及车位)、场地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采用“保底租金+营收分成”的营收扣点模式。具体如下:
1.保底租金为交易底价。
2.营收分成率:租赁标的物第1-3年分成率为5%,第4-6年分成率为6%,第7-9年分成率为7%,第10-12年分成率为8%。
3.费用结算规则:营收分成率独立核算、单独计取。季度营收分成总额低于季度保底租金总额的,场地使用费按季度保底租金总额收取;季度营收分成总额高于季度保底租金总额的,场地使用费按季度营收分成总额收取。
4.场地使用费支付方式
(1)承租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预付该月的保底租金作为场地使用费。出租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根据企业提供的上一季度财务报表完成营收核算,确认该季度营收分成金额。若核算后该季度营收分成金额高于承租方已支付的保底租金,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书面差额支付通知,承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给出租方。
(2)承租方须配合开放其线上收款平台、收银系统等,设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本项目的收入核算;亦可按照出租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启自动分账功能,配合出租方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核查经营状况,核验银行账户流水、发票开具情况等,并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查,场地使用费根据审查结果多退少补。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的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九)如该项目无法办理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照等,该项目终止,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须赔偿承租方所投入的物业改造费用及相关投资费用。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对合作区域进行整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
(十)承租方须承诺在承租物业后半年内完成项目升级改造工作,项目投入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物业进行必要装修、自行清理物业内可能存在的一切杂物、完善物业内的一切设备设施、重新报装物业水、电、气、排污等,改造费用不包括物业家具、电视等软装改造费用。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提供项目投入装修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如承租方不按照承诺书约定对该物业履行升级改造义务,视为承租方根本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解除合同。如因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本次租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十三)其它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