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检察院未认定自首,且未给出缓刑建议 —— 面对故意伤害罪(轻伤一级)的不利指控,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尹文勇律师团队凭借阅卷中的关键证据挖掘,以及开庭前的高效沟通协调,成功为被告人谭某某争取到自首认定,更促成前期已获赔偿的被害人当庭出庭谅解,最终逆转局势获判缓刑,为东莞塘厦、樟木头、黄江及周边地区刑事辩护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案例。
2025 年 11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在东莞市东坑镇因打麻将发生口角,情绪失控下驾车冲撞汤某某,导致其左手轻伤一级(涉及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同时撞坏案外人张某某的车辆。案发后,谭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并刑事拘留,后因患有高血压极高危、颈动脉斑块形成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谭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值得说明的是,案发后谭某某家属已自行与被害人汤某某、案外人张某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汤某某 36800 元、张某某 12000 元,并取得书面谅解。但核心困境在于:公安及检察院均未认定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未给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仅靠书面谅解难以支撑缓刑适用,谭某某仍面临实刑风险。情急之下,谭某某及其家属委托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尹文勇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辩护核心:两大关键突破,逆转被动局面
尹文勇律师团队接手后,并未被初始不利局面困住,而是聚焦案件核心痛点,通过精准施策实现两大关键突破:
1. 阅卷深挖关键证据,成功争取自首认定
团队律师花费大量时间逐字审查案卷材料,包括讯问笔录、案发记录、到案经过、公安办案说明等,最终发现被公安、检察院忽略的核心事实:谭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返回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针对公安、检察院未认定自首的情况,律师团队详细撰写专项辩护意见,结合案卷证据链与法律规定,从 “主动报案”“自愿留候到案”“如实供述” 三个核心层面,层层论证谭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释法,清晰阐明证据与法律依据,为法院采纳该从轻情节奠定坚实基础。
2. 开庭前专项协商,促成被害人当庭出庭谅解
虽家属已前期达成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但为让法院更直观感受到谭某某的真诚悔意,强化缓刑适用的合理性,律师团队将 “促成被害人当庭出庭” 作为核心工作。开庭前,团队律师多次与被害人汤某某沟通,一方面传递谭某某的深切致歉与悔罪态度,另一方面释明当庭谅解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效果。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被害人汤某某最终同意在开庭时亲自到庭,当庭向法院明确表示对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可其悔罪诚意,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这一举措不仅让书面谅解的效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更让法院充分感受到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成为适用缓刑的关键加分项。
此外,律师团队还综合提出谭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等从轻处罚情节,构建起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全方位支撑缓刑主张。
判决结果:全部核心辩护意见采纳,成功获判缓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尹文勇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已赔偿损失、被害人当庭谅解、认罪认罚、初犯、患有严重疾病等多重情节,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一判决既依法惩治了犯罪,又充分考量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实际状况,让谭某某得以在社区接受矫正,维持正常的家庭与生活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粤维刑事律师团队:深耕东莞刑事辩护,精准破局显实力
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尹文勇律师团队是东莞地区专注刑事辩护的资深团队,深耕塘厦、樟木头、黄江等各镇街司法实践,擅长处理故意伤害、诈骗、帮信、涉黄涉赌等各类刑事案件,尤其在自首认定、缓刑争取、被害人谅解沟通等疑难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团队核心优势显著:
- 证据挖掘精准:善于从案卷细节中发现被忽略的关键线索,突破公安、检察院的既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法定从轻情节;
- 沟通协调高效:针对已达成赔偿的案件,能精准把握被害人心理,促成当庭出庭谅解,最大化提升辩护效果;
- 本地经验丰富:熟悉东莞各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规则,能针对性制定辩护策略,提高辩护成功率;
- 全程贴心服务:从案件介入到判决生效,实时向当事人及家属反馈进展,提供专业法律指导,缓解焦虑情绪。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深陷故意伤害、诈骗、帮信等刑事案件困境,且遇到自首认定难、谅解效力不足、缓刑争取难等问题,广东粤维律师事务所尹文勇律师团队将凭借专业实力为您精准破局,全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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