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如何根据证书的有效期来判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时间?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说明:纳税人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有效期限三年。纳税人可以在2022、2023、2024这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但在2025年年底前如果没有复审或复审不通过,则申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什么时候认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每年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8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4、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据无法填写,请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企业只能选择在二季度(或6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在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四季度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在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5、公司计提的2025年12月的工资,实际在2026年发放,能否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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