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欣悦隆科技有限公司 毫州市跃优网络科技工作室企业店向法律的挑衅和宣战
事件回顾
购买与承诺:
- 买家于2025年3月9日在抖音店铺“毫州市跃优网络科技工作室企业店”购买了两台无线移动网络设备。
- 设备的生产商为上海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欣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且设备具有有效的3C认证。
问题发生:
- 2026年1月16日,买家发现设备无法正常连接手机使用,尽管设备内有流量且手机功能正常。
解决方案争议:
- 卖家提出更换新款设备或退剩余充值费用,但新款设备的套餐与原先承诺不符。
- 买家要求更换同等级设备并保持原套餐资费,但卖家拒绝。
争议焦点
质保承诺:
- 卖家承诺五年质保,但问题发生时设备使用未满一年,买家有权要求更换或维修。
- 卖家以“设备已停售”为由拒绝提供同等级设备,涉嫌违反质保承诺。
套餐资费:
- 买家购买时明确询问并得到“流量费用不变”的承诺,但卖家提供的更换设备套餐资费与原先不符。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
质保责任:
- 卖家需履行质保承诺,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消法》第二十四条)。
- 若设备停售,卖家应提供功能、性能相当的产品(《消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约定:
- 买卖双方的约定(如流量资费不变)具有法律效力,卖家不得单方面变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卖家未履行质保承诺,属于违约行为。您有权要求更换、退货或维修(第二十四条)。
- 《民法典》:合同约定(如质保和套餐不变)具有法律效力,卖家单方面变更属于违约(第五百七十七条)。
- 3C认证问题: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认证不符,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质保承诺:卖家明确承诺设备质保五年,且流量资费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 合同履行:卖家提供的处理方案(更换新款设备或退费)与最初承诺不符,涉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买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
2. 买家诉求的合理性
- 更换同等级设备:买家要求更换同等级设备并保持原流量套餐,符合质保承诺和合同约定。
- 流量套餐不变:卖家单方面更改套餐内容属于违约行为,买家有权拒绝。
3. 卖家行为的法律问题
- 卖家未履行质保承诺,且提供的解决方案与合同约定不符,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
2025年3月9日,一位消费者在抖音店铺“毫州市跃优网络科技工作室企业店”购买了两台无线移动网络设备,用于日常手机连接使用。然而,2026年1月16日,消费者发现设备无法正常连接手机,尽管设备内仍有流量且手机功能正常。消费者当即联系了卖家及设备官方客服,并按指示进行恢复出厂设置操作,但问题仍未解决。
消费者提出了以下合理诉求:
- 保持原套餐流量资费不变,严格按照购买时的承诺执行。
然而,卖家和设备官方客服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
- 更换新款设备,但新款设备的套餐资费远高于原套餐(如单月100G流量需19元,而原套餐150G仅需8.5元)。
消费者对此方案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商家违背了购买时的承诺。
商家承诺与法律依据
质保承诺:
购买前,卖家明确承诺设备质保五年,且流量资费在质保期内不变。然而,不到一年时间,商家就以“设备已停产”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 《民法典》明确,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商家单方面变更套餐资费属于违约行为。
消费者提供的设备3C认证及商家承诺的书面材料,均可作为维权证据。
商家为何“出尔反尔”?
利益驱动:
新款设备的套餐资费明显高于原套餐,商家试图通过更换设备变相提高利润。
责任推诿:
商家将责任推给设备生产商(上海诺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赛达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欣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但消费者是与店铺直接签订的合同,商家需承担主要责任。
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商家以“设备停产”为由拒绝履行承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
我们希望此事件相关当事人卖家自我检讨和反思,积极健康面对拿出真诚有效的措施,我们更关此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商家的监管,杜绝此类“虚假承诺”现象的再次发生。
图片:卖家威胁买家对话,买家不接受卖家提出 方案。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最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