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基本申请条件:
1.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常住人口(监护人是深圳户籍的,或者是持有深圳有效居住证的,与申请儿童在同一户口)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等,证件材料不限地区。
(二)对未享受保育教育费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和范围按照我市原有政策执行,不增不减,保持政策稳定性。资助标准为深圳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学期1750元、深圳户籍的孤儿和烈士子女每生每学期3500元,基本申请条件:
1.在我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儿童。
2.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
(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由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中保教费资助(1300元)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