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试工猝死工伤认定用工管理
裁判要旨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安排至其工作场所,从事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即使用工时间短暂(如半天试工),亦已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23年1月9日下午,杨某乙经某公司人事专员张某带领,至公司生产车间试工,工作内容为折纸盒。试工期间,杨某乙突发疾病猝死。后其家属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抗辩称仅系“试工”,未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一审、二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定,杨某乙与某公司在2023年1月9日事发当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用工”实质。本案中,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杨某乙由公司人事专员安排至指定场所,提供“折纸盒”这一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其工作过程处于公司管理之下。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对杨某乙实际“用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试工当日)起即已建立,不因未签合同、试工时间短或未支付报酬而改变。
案件警示本案对企业用工管理敲响警钟:
“试工”非免责金牌:任何形式的实际用工,包括试工、试岗、培训,均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起始点,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法定义务。
入职环节风险高:企业应规范招聘流程,可在录用前进行非用工性质的技能评估,或为拟录用人员及时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可单独缴纳),以覆盖“空窗期”风险。
劳动者权益受保护:即便工作时间极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其权益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