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研发形成“某设备设计规则”及“某设备结构参数”等技术成果,并采取制定保密制度、内外网物理隔离等保密措施。2022年9月,谢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工艺整合、专利申报等工作,有权接触涉案技术信息。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谢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多次在公司内从其有权访问的内部系统将技术文件下载至其办公笔记本电脑,并通过去除母版文件水印、遮蔽文件涉密标识等方式予以保存。随后谢某将办公笔记本电脑带回家后,多次使用私人手机对办公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公司文件进行翻拍,传输至其私人笔记本电脑分类整理,最终存储至其私人U盘。2024年8月3日,谢某在公司安检时被查获其违规携带U盘,公司对该U盘封存保管并开展内部自查,发现U盘存有数千张包含公司技术信息等内容的照片,其中包含涉案的“某设备设计规则”及“某设备结构参数”两项技术信息的多张照片。
2024年8月16日,被告人谢某经公司电话通知在会议室等候民警出警归案。经鉴定,某公司主张的“某设备设计规则”及“某设备结构参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谢某所持有的涉案U盘中存储的技术信息与前述技术密点具有同一性。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
2024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11月22日,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谢某主动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某公司谅解。
2025年4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以谢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5年9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某未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在办理涉企业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要准确区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企业员工虽因履职需要,存在知悉、接触相关商业秘密的情况,但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保密规定,规避公司监管,在客观上通过“翻拍”“转存”等隐蔽手段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上存在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故意,行为后果上导致商业秘密脱离了权利人的管控范围,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案亦入选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