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即“三者一致”),凡“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地址确认施教区。在施教区内的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施教区派位的条件。
(2)学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无房(“无房”具体是指经开区、清江浦区、生态文旅区、淮阴区无产权房。此类人员需提供7月1日之后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可在报名平台自动获取无房证明,如获取失败需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开具)、户口从未迁移过并实际常住,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确定儿童的施教区。
(3)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和经开区、清江浦区、生态文旅区、淮阴区的无房证明(家长需提供7月1日之后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按其户籍所在地(原居住地)确定施教区;拆迁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施教区(须满足户籍地址、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和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要求);拆迁安置的(含房票安置),主要以安置地确定施教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异地安置,其子女在拆迁通告的次年底前新入学,要求在原居住地施教学校就学的,施教学校予以安排;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异地安置,因开发问题未按时交付房屋,其子女可在原拆迁居住地施教区学校安置入学)。
(4)租住公有住房的,凭公租房证明、一年以上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经开区、清江浦区、生态文旅区、淮阴区无房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施教区学校派位。(家长需提供7月1日之后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儿童、少年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长期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一起,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确定施教区。其他现役军人、烈士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按有关文件执行。
(6)适龄儿童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确定施教区。
(7)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户籍等确定。
近六年内同一住址只能有一名儿童在我校就读(符合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除外);施教区内的轻度残疾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规定到我校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施教区内的中、重度残疾儿童,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施教区内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有条件的学校通过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或居住地等方式提供送教服务,送教学生纳入学籍管理。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社会事业局确认。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有效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在此时间之后办理的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均不作为施教区确认依据。购房合同不能作为入学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