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判例丨众包骑手确认劳动,关键在这3个点!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为(2025)粤 0391 民初13858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顺某某支付有限公司是持有央行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告余某亮系同城配送众包骑手。骑手仲裁维权经过
余某亮在配送途中受伤,仅以自身配送服务费通过顺某某支付旗下 “顺手付” 账户提现为由,以该支付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5)第 412 号裁决,认定骑手受伤时与顺某某支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公司起诉维权
顺某某支付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求:一是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二是确认公司与余某亮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诉讼费用由骑手承担。案件关键事实证据
- 余某亮先后与两家第三方配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2024 年 7 月与深圳市某网络公司签署《众包平台注册协议》、2024 年 9 月与湖北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骑手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配送订单分配、服务费核算、事故处理、每日 3 元保险扣费均由湖北供应链公司负责。
- 顺某某支付经营范围仅包含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无外卖、同城配送业务;骑手注册顺手付仅为使用资金提现、转账的支付功能,双方签署《顺手付用户服务协议》,仅成立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 顺某某支付从未招录、管理余某亮,未安排配送订单、无考勤奖惩、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骑手配送服务费实际结算主体为第三方配送企业,支付公司仅提供资金划转通道。
- 本案开庭时,被告余某亮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顺某某支付对其实施劳动管理的证据。
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骑手仅通过支付机构提现,能否认定与支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法律认定核心标准:劳动关系三大从属性(支配性劳动管理)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成立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司法裁判核心是审查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即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单位管控工作时间、接单、考勤、奖惩;经济从属性:劳动报酬由单位发放、收入完全依附该单位、单位统一安排业务;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纳入单位经营体系,所做工作属于单位主营业务。(二)本案事实拆解,支付公司完全不具备用工特征
无任何人身管理、支配关系
余某亮先后和两家配送企业签订《众包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协议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 / 劳务关系;骑手可自主选择接单、上线时间、接单量,顺某某支付从未安排订单、考核、考勤、奖惩,无任何劳动管理行为。无经济依附关系
骑手配送服务费实际发放主体是湖北某供应链配送公司,顺某某支付仅提供资金代收、提现支付通道,属于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标准化金融服务;骑手收入来源是配送劳务,支付公司不参与定价、结算核算,不发放工资。无组织隶属关系,业务完全割裂
顺某某支付经营范围仅为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无外卖配送、同城递送业务;骑手配送不属于支付公司经营内容,骑手从未纳入支付公司组织架构,无工牌、考勤、社保、劳动合同。(三)仲裁错判根源:混淆 “支付渠道主体” 与 “实际用工主体”
仲裁委仅以骑手收入从顺手付账户提现,直接认定骑手与支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典型事实认定错误:资金代收≠发工资,支付通道≠用工单位,不能仅凭资金流转账户推定劳动关系。争议焦点二:企业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能否直接起诉撤销仲裁书?
(一)法律规则区分两类劳动仲裁裁决
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7 条):仅适用于追索工资、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小额金钱争议;用人单位不服,无权直接向基层法院起诉,只能在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且撤销需严格满足 6 类法定情形(法律适用错误、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等)。非终局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 47 条规定的终局事项,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只能向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基层法院无权直接撤销仲裁裁决书,撤销裁决专属中院职权。(二)本案原告诉求被驳回的法律逻辑
原告顺某某支付两项诉求:①撤销仲裁裁决;②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诉求①(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可申请撤销的终局裁决范畴,前海基层法院无撤销权限,直接驳回;诉求②(确认无劳动关系):事实、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三)关键实务提示
企业遭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败诉,正确维权路径: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非起诉要求撤销裁决;撤销裁决仅针对小额给付类终局仲裁,程序不可混淆。争议焦点三:骑手未到庭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劳动争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基础规则,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考勤等证据;本案被告余某亮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能证明顺某某支付对其实施劳动管理的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一步佐证双方无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