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商事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其核心都是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以非对抗性的手段化解纠纷。二者在价值追求上高度一致——都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平等,都注重在合法框架内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都以“案结事了”而非“分出输赢”为目标。
刘颖在培训中指出:“调解是‘东方经验’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延续与创新。商事调解面向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行政调解则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但两者在方法、技巧和底层逻辑上是相通的——都需要建立信任、有效倾听、梳理焦点、引导协商,最终促成双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本次培训围绕行政调解的渊源、制度对比、核心技巧与典型案例四大模块展开。刘颖系统梳理了行政调解从1997年《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首次确立概念,到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引入复议调解机制,再到深圳先行先试、2024年《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出台的完整演进脉络。她重点解读了《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相较于2013年《实施办法》的九大制度跃迁——从立法目的、定义边界、组织体制到调解范围、启动方式、期限与效力,每一项变化都体现了行政调解从“工具性手段”走向“制度化安排”的深刻转变。
在实务方法环节,刘颖结合交通运输领域常见的执法纠纷场景,系统讲解了行政调解的五个核心方法:建立信任、有效倾听、信息梳理与焦点归纳、沟通引导与谈判促成、协议达成与后续跟进。她强调,执法人员在处理乘客投诉、司机违规等纠纷时,往往面临“严格执法”与“柔性化解”的两难选择,而行政调解恰恰提供了第三条路径——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专业沟通促成和解,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回应群众合理诉求。
培训还精选了群体性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纠纷、出租车事故乘客受伤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规划补偿争议等多个典型调解案例进行复盘分析。通过还原调解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沟通策略与破局思路,帮助参训人员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中,交通运输领域的案例尤其引发参训人员的共鸣。刘颖还介绍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五级评级调解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缴款意愿、履行能力、争议程度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五个等级,实施差异化调解策略。这一分级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为提升调解效率、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本次培训是鹏炬商事调解中心践行“调解为民”理念、服务基层治理的又一次实践探索。无论是面向市场主体的商事调解,还是面向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培训,其本质都是在传递一种共识——调解不仅是化解纠纷的技术手段,更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未来,鹏炬商事调解中心将继续发挥在调解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各类调解培训与交流活动,推动调解理念与方法在更广泛领域的传播与应用,为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编 辑 | 李 寒 薇
排 版 | 郭 佳
审 核 | 李 寒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