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幼儿园报名需提供以下住房材料之一:
1.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学区内商品房(含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合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产权份额≥51%);
2.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住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3.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房屋租赁凭证(信息)及父母一方的网格居住信息登记;
4.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类住房(含自建房、军产房、集资房、小产权房、集体宿舍、住宅用途商务公寓等)证明材料及父母一方的网格居住信息登记;
5.未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父母一方的网格居住信息登记。
温馨提示:房屋租赁及网格居住登记时间顺延至6月26日前(含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