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媒体发布文章《幸福家园事件业主维权失败的原因》,首次披露“深圳幸福家园事件”中,全体业主必败的原因。文章称:
1、业委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法律认定业委会侵权=全体业主侵权,176户连带担责。
2、诉讼时效不适用:持续侵权,时效从停止侵害起算;13年侵权全部可追责。
3、业委会(全体业主)被起诉索赔每户280万元,总索赔约5亿元,业委会(全体业主)败诉可查封/拍卖全体业主房产、车辆偿债。
4、 无免责可能:个体业主“不知情、未参与”不构成免责;内部追责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5、长期侥幸:13年占车位收费,误以为“占了就是我的”,忽视法律风险。
6、行为违法:13年侵占坐实,构成侵权/刑责。业委会、全体业主失败(败诉)几乎无翻盘可能:全体业主买单,业委会负责人等骨干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该文章透露(原文摘录):“法院已发现侵占、破坏财产线索,移交公安/检察院,业委会骨干面临刑责。”
现转发该文章全文(见附图)。
恰逢“端午节”,祝大家端午安康!
社会人士/2026.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