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开放时间2026年6月22日9:00至2026年7月20日18:00。二、申报项目类别
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
资助标准 支持企业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预警或风险防控等;(三)维权项目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已执行完毕;(四)项目完成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市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影响;(六)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项知识产权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同一事项不可与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项目中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
资助标准
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预警或风险防控等;
(三)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四)项目完成时间为上三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完成时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五)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市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同意将项目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同一事项不可与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项目中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的同类项目重复申报。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
资助标准 支持相关研究与制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以及新领域、新业态、新技术等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前沿规则的研究与制定;(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融合发展,或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三)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四)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五)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改革创新性研究和建设。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说明:申报项目名称应根据上述所列领域自拟,不得直接照搬。围绕深圳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可将下列工作作为重点研究方向:1.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如,算法、商业方法、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开源生态、人工智能产出物以及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六代移动通信、生物制造、具身智能、脑机接口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表演等领域和舞台艺术、美术经典作品、影视作品、“微短剧”等版权保护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保护指引、指南的研究与制定;3.规范企业商标注册及使用,提升问题商标的监测及处置能力,构建已注册问题商标的撤销、调整机制等相关研究; 4.企业海外商标注册保护链路研究等。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在深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三)项目研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产业适用性,项目调研充分,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纳进行试点应用,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应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