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诉影石专利案:一场从深圳打到德州的跨境知识产权攻防
从"匿名发明人"到美国双向诉讼,两家深圳科技公司的专利战争与法律逻辑
2026年6月15日 · 作者:姜律
2025年12月12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递交了一份诉状,将深圳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两项无人机飞控算法专利的权属归大疆所有。两周后,大疆追加四件专利起诉。到2026年1月初,六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全部立案。三个月后,案件信息公开,媒体广泛报道,影石股价应声下跌超过4%。谁也没有料到,这场始于专利权属的纠纷会在半年内迅速升级。2026年6月10日和11日——影石Luna系列云台相机在美国首发仅一天后——大疆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连续提交两份诉状(案号2:26-cv-00462和2:26-cv-00463),指控影石侵犯其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和四项发明专利。影石随即在同一法院反诉,主张大疆侵犯其五项专利,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相关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至此,两家深圳科技企业的法律对抗从国内专利权属争议升级为跨境双向专利侵权诉讼。
这是大疆成立二十年来首次在国内提起专利权属诉讼,也是中国消费级无人机和全景相机两大龙头之间第一次正面法律交锋。案件触及职务发明认定、离职人才流动边界、跨境诉讼策略等多个前沿法律问题,其裁判结果将对科技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从互补到互搏:竞争格局如何催生了这场诉讼
大疆与影石均从深圳起步,长期在各自赛道保持领先——大疆主导全球消费级无人机市场(全球份额超70%),影石在全景相机领域占据全球过半份额。双方业务边界清晰,井水不犯河水。
这一格局在2025年夏天被彻底打破。2025年7月28日,影石宣布推出消费级无人机品牌"影翎",直指大疆核心腹地。仅仅三天后,大疆发布首款全景相机Osmo 360,切入影石的核心赛道。两家公司从互补竞争正式转入正面交锋,在产品、价格、渠道、供应链各层面全面对抗。大疆对影石发起的专利权属诉讼,正是在这一竞争升级的背景下展开的。
涉案六件专利(三件发明专利申请、三件实用新型专利)集中于无人机飞行控制、机身结构设计和影像处理算法三大核心技术领域。大疆主张的核心事实直指要害:经比对,涉案专利的全部发明人均为大疆前核心研发人员;这些专利的申请时间距离相关人员从大疆离职不足一年;技术内容与这些前员工在大疆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研发任务高度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大疆主张涉案专利权应归其所有。
案件关键时间线
2025年7月28日:影石发布无人机品牌"影翎"
2025年7月31日:大疆发布首款全景相机Osmo 360
2025年12月12日:大疆就首批2项专利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立案
2025年12月25日:大疆追加4项专利起诉
2026年1月4日至5日:其余案件集中立案,六案全部进入司法程序
2026年3月23日:案件信息公开,媒体广泛报道,影石股价下跌逾4%
2026年6月9日:影石Luna系列云台相机在美国首发
2026年6月10日至11日:大疆在德州东区联邦法院起诉(案号2:26-cv-00462/00463)
2026年6月12日:影石在同一法院反诉大疆,涉及五项专利
"匿名发明人":本案最耐人寻味的程序细节
在所有争议焦点中,最先引发公众关注的是影石在专利申请中的一个特殊操作。在涉及无人机飞行控制和结构设计的两件中国专利申请中,影石将部分发明人标注为"请求不公布姓名"。然而,在对应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国际规则强制要求列明发明人真实身份——这些被隐藏的姓名被完整披露。经大疆比对,这些"隐身"的发明人正是曾深度参与大疆无人机核心项目研发的前员工。据公开检索,影石累计有51件专利申请采取了"发明人不公布姓名"的处理方式。
影石CEO刘靖康在微博公开回应,称此举是"尊重发明人意愿的基础上,尽量延迟技术人员名单暴露的时间,避免被猎头盯上",属于公司常规操作,且隐藏发明人的专利"并不限于前大疆员工"。刘靖康还特别指出,涉案飞控专利的"跳楼飞行"功能创意来源于其本人,且该功能并未实际应用。
从法律角度审视这一行为,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的评价。在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实允许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该做法本身不构成违法。但在实质上,如果法院认定影石通过"国内匿名、国际实名"的方式具有规避职务发明审查的主观意图,该行为可能被评价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政法大学付继存副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指出,若根据PCT国际申请中的实名信息可认定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则该"国内匿名、国际实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规避法律。这一评价虽不直接决定专利权属的实体判断,但在法官自由心证中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可低估。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争议也推动了制度层面的回应。2026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施行,明确要求所有发明人必须填写真实的身份证件号码,专利代理机构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负有核实义务。这一新规虽在案件发生前已制定,但其针对虚假发明人信息的治理方向,恰与本案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吻合。
"离职一年内"与"相关性":职务发明认定的两个核心标尺
本案实体争议的核心,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适用。该条明确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原单位。该条款(2023年修订,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前身是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十余年来始终是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规范。
"一年"的起算,是第一个关键争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时间判断并不机械地以专利申请日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技术方案的实际形成时间为考察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案(吉利诉威马专利权属系列案之一)中明确指出:即使专利申请日在离职一年之后,只要与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交底沟通等证明技术方案实质形成于一年之内,仍可认定满足时间要件。该案中,法院以离职员工与专利代理人的技术方案沟通邮件为关键证据,认定了离职不满一年内完成技术构思的事实。同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民终1475号案中,对"压线申请"(超期不足一月)的情形作出了对原单位有利的推定。
"相关性"的认定标准,是第二个且更为复杂的争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使用了"有关"而非"相同"的表述,为广义解释提供了规范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436号案中确立了"技术原理相通即可认定相关"的裁判规则——即使原单位未曾掌握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要涉案发明与原单位研发任务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近技术问题,即可满足相关性要件。该案还确立了重要的"间接接触规则":即便员工未直接负责某项具体研发,只要其基于在原单位的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就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技术研发而否定相关性。
就本案而言,六件涉案专利集中于无人机飞控、机身结构和影像算法三大领域,与这些前员工在大疆任职期间的核心研发方向高度重合。大疆需要举证前员工在职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实质关联。影石若主张"独立研发",则需要提供完整的研发过程记录以证明技术的独立来源——包括技术构思备忘录、实验日志、评审会议纪要、代码提交记录等——而不能仅以"专利具有创造性"或"产品未实际使用该技术"为由否定相关性。
这里触及了职务发明制度最深层的法理张力。一方面,《专利法》第六条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职务发明,是基于一个朴素的经济逻辑:如果法律允许雇员将依赖雇主投入产生的发明据为己有并在离职后用于竞争企业的竞争优势构建,则雇主的研发投资将面临"收益外溢"的系统性风险,最终抑制创新投入。另一方面,如果职务发明的认定范围过宽、"一年期限"的解释过于宽松,将不当限制技术人才的职业选择空间,使"跳槽"本身成为法律风险的来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将职务发明限定在离职后"一年"以内、且要求与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正是立法对这两组张力的平衡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也反复强调:不能仅因离职员工在新工作中运用了在原单位积累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就认定构成职务发明。
从深圳到德州:诉讼战场升级的法律逻辑
2026年6月,案件的性质和维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6月9日,影石Insta360 Luna系列手持云台相机在美国正式首发——Luna Ultra搭载徕卡联合研发的8K双摄系统,直接对标大疆Osmo Pocket系列。大疆在不到48小时内即作出反应:6月10日和11日,大疆及大疆灵眸(DJI Osmo)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交两份独立诉状,指控影石Luna系列侵犯其六项美国专利。
大疆的主张具体而明确。四项发明专利(US 11,009,181、US 11,245,855、US 11,381,751、US 11,539,893)覆盖了云台跟随/锁定模式切换、主体追踪算法、防抖控制等Osmo Pocket系列的核心底层技术。两项外观设计专利(US D1,110,390和US D1,072,023)保护手柄搭载云台的整体架构和组件排列方式。大疆进一步主张影石构成故意侵权:大疆在2026年5月26日已向影石发送专利告知函,影石在明知涉诉专利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Luna产品,因此应适用三倍加重赔偿。
影石的反击同样迅速。6月12日,影石在同一法院对大疆提起专利反诉,涉及云台增稳算法、指向控制、平滑防抖、运动数据叠加和全景视频防抖等五项发明专利。据媒体报道,其中四项专利为影石从第三方购买受让所得。同时,影石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相关同族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选择德州东区联邦法院具有清晰的策略逻辑。该法院由法官Rodney Gilstrap主审,以审理周期短、专利权人胜诉率高著称。大疆将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拆分为两份独立诉状,迫使影石在两个独立诉讼程序中分别应诉,增加了后者的诉讼负担。大疆在诉状中请求法院颁发永久禁令——一旦获准,影石Luna系列在美国市场的销售将面临直接阻碍。考虑到大疆自身在美国受FCC管制清单限制、新产品难以进入美国市场的现实背景,此次诉讼亦被视为通过专利战阻击竞争对手在美扩张的策略性举措。
这场跨境诉讼折射出中国科技企业参与全球知识产权竞争的新阶段。不同于早年被动应对外国企业的专利诉讼,以华为、大疆、宁德时代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已逐步建立起主动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工具的能力。与此同时,影石此前在应对GoPro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取得基本胜诉(仅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部分侵权,其余五项发明专利指控不成立或权利要求无效,诉讼成本逾一千万美元),也从侧面表明中国科技企业的海外应诉能力已显著提升。
涉案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023年修订,2024年1月20日施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制度演进:从粗放规则到精细裁判
大疆诉影石案的发生,恰好处于中国职务发明制度从粗放到精细、从原则到操作的关键演进节点上。
1984年,《专利法》首次确立职务发明基本制度,但规则相对原则化。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离职后一年规则(原第十二条),为职务发明的时间边界提供了操作标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6号案中明确,发明人身份确认之诉可与专利权属纠纷合并审理,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门槛。2022年,第2436号案确立"技术方案形成日"标准和间接接触规则,进一步细化了事实认定的裁判方法。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4号案中明确,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将面临更严格的司法审查。2024年1月20日,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第十三条延续并强化了离职后职务发明的规范框架。
从这一演进脉络来看,大疆诉影石案的价值超越了当事人之间的胜负。该案将是对"技术方案形成日"标准、"间接接触规则"以及"匿名发明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前沿问题的一次集中司法检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国内知识产权审判的先行者,其裁判说理将对后续同类案件产生标杆效应——无论是对职务发明认定标准的进一步明确,还是对专利申请中诚信原则的司法评价,都将为科技行业提供可预期的行为边界。
科技企业能从中学到什么
大疆诉影石案为科技企业提供的启示,不是抽象的原则清单,而是具体可操作的风险管理措施。
对雇主而言,研发过程的可追溯记录体系不是锦上添花,而是权利保护的基石。技术构思备忘录、实验日志、评审会议纪要、代码提交记录——这些在平时看似繁琐的文档工作,在专利权属争议中将直接决定举证能力的高下。尤其是对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的专利监控,应当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常规动作。
对吸纳竞企人才的企业而言,"一年冷却期"的合规底线不是专利申请日,而是技术方案形成日。安排离职不足一年的前竞企核心研发人员从事与原单位职责直接相关的研发工作,即便专利申请在一年之后提交,只要技术构思或方案在一年内已经形成,风险依然存在。入职时应明确划分"前单位技术成果"与"新单位研发项目"的边界,并以完整的独立研发记录为合规证明。
在专利信息披露层面,影石"国内匿名、国际实名"的做法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其诚信形象受到的质疑已经体现在公众舆论和司法评价之中。2026年新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要求所有发明人完整填写身份证号码,也在制度上收紧了操作空间。企业应当审慎评估发明人信息披露策略——完整的发明人信息不仅是法律合规的要求,更是证明独立研发诚信度的基础。
在跨境诉讼的战略层面,大疆从深圳到德州的诉讼轨迹表明,中国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攻防已呈全球化特征。企业需要提前布局海外专利组合,熟悉主要司法管辖区的诉讼规则差异——德州东区法院的快速审理节奏、美国ITC 337调查的排除令机制、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的巨大成本——这些不是可有可无的"国际经验",而是全球化竞争的必修课。
最后,专利的质量远比数量重要。影石反诉大疆的五项专利中四项为购买受让所得,这在诉讼对抗中显著削弱了其专利组合的印证力度。专利诉讼的本质是技术实力的对抗,围绕核心技术构建高质量的自研专利组合,远比追求专利账面数量的增长更有战略价值。
结语
大疆诉影石案的深层意义,在于它集中呈现了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必须面对的核心命题:如何在保护创新投入与促进人才流动之间寻找法律边界。从深圳中院的专利权属之争到德州东区法院的双向侵权诉讼,从"匿名发明人"的程序争议到"一年条款"的实体认定,案件所触及的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对应着科技行业的真实痛点。
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将影响大疆与影石之间的竞争格局,更将为科技行业的人才流动规则和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截至本文发稿,深圳中院尚未作出实体判决,德州东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亦在推进之中,案件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本文仅作法律研究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分析,请留言或后台私信。
参考来源:《专利法》(2020修正)、《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文书、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央广网等公开报道
作者:姜律 |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