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北站大队的执法人员
查处一起非法营运案件
据介绍
此前有市民在深圳北站遇到司机拉客
声称“可打表 可走平台”
但实际行程约8公里
却被收取99元车费
执法人员迅速联动相关物业单位调取监控
并开展重点稽查执法行动
最终精准查获嫌疑车辆
经询问,司机刘某承认当日在深圳北站西广场招揽乘客,并实施非法营运行为,对收取高额车费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拟处5000元罚款。
非法营运车辆为了多赚些钱
可能存在多拉快跑、加价、甩客等行为
大家一定要听劝
拒绝乘坐“黑车”
为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查处多起非法营运案例
一起看看吧
5月19日,执法支队罗湖大队在罗湖区沿河南路东方加油站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欧某驾驶的粤G号牌白色7座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
经查,该车载有4名乘客,先后在东莞市清溪镇美宜佳、东莞市凤岗镇、深圳市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地承接乘客,计划将4名乘客分别送往湛江各目的地。
本次行程最初是通过滴*顺风车平台下单,后续司机欧某私自转为线下交易,计划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250元、300元、500元等一口价车费。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欧某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驾驶员欧某涉嫌实施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待进一步补充调查后,依法立案处罚。
5月20日,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在深圳湾口岸开展常态化交通执法检查行动。行动期间,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粤Z号牌7座粤港两地车行驶轨迹异常,该车在发现执法人员后突然减速,可疑行为引起执法人员警觉。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对其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车辆车内载有2名乘客。乘客尹某表示,其通过微信私下联系本次行程司机,于当日中午从深圳宝安机场搭乘该车准备前往香港,约定好需支付700元车费给司机。司机吴某对乘客所述事实予以认可。
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司机吴某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吴某涉嫌实施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5月29日,执法支队龙华大队在福民收费站出口,对一辆粤B号牌银色16座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车上载有6名乘客,均从湛江乘坐大客车出行至深圳,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路边换乘该车,前往龙华竹村地铁站、东莞凤岗等地。该车为广西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挂靠在深圳市宝安区飞*货运代理服务部;此次运输任务由公司指派司机陈某执行。经核查,涉案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广西奔*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待进一步补充调查后,依法立案处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巡游车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