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债务人延某,原为XX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深圳中院在审理XX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认定:因公司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相关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全面清算、明显资不抵债,遂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2019年7月26日,深圳中院在衍生诉讼中判决:延某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的灭失负有直接责任,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5月23日,延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同年8月29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申请,并指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由范文佳律师担任负责人。
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依法制定《债务人申报事项须知》,引导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申报义务。同时,管理人通过面谈、家访、走访债务人近亲属、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向职能部门及金融征信机构核查、涉诉与网络信息查询等多维途径,全面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与破产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形成详尽的债务人财产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延某在管理人指导下积极履行计划义务,最终实现重整计划提前履行完毕。2024年1月3日,深圳中院裁定免除延某在重整计划载明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个人破产程序圆满完成。
近年来,部分创新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被追究连带清偿责任,陷入长期债务困境,不利于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本案的成功办理,探索了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的衔接机制,为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提供了在诚信前提下重获经济新生的法治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