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东律师 · 关税法海关法工作室
专注海关走私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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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犯罪中,“蚂蚁搬家”是一种常见模式——组织者雇佣多名水客,化整为零,每次携带或邮寄少量货物入境,试图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海关监管。许多组织者误以为“每次只带一点点就没事”,查到就补税,但实际上,法律对这种模式的打击力度远超预期:所有水客的偷逃税额将合并计算,全部归于组织者。本文将从偷逃税额的累积计算规则、主犯认定的法律标准、组织者面临的三重风险以及辩护策略四个方面,分析组织“蚂蚁搬家”式走私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并未限定偷逃税额必须来自单一行为或单一主体。在“蚂蚁搬家”模式下,组织者雇佣的多名水客各自实施走私行为,但司法机关并不按人头分别计算——所有水客的行为被认定为同一犯意下的统一安排,偷逃税额全部合并归于组织者。
以一个典型场景为例:组织者雇佣十名水客,每人每次携带价值五万元的雪茄入境,每人每年执行十次。按单次计算,每名水客仅偷逃数千至数万元税款,似乎远未触及刑事追诉门槛。但在整体认定下,全部偷逃税额合并为五百万元——个人犯罪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即进入最高量刑档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超过五百万元同样进入最高档次。这一转化对组织者而言是灾难性的。
司法实践中,“同一犯意”是划定合并计算期间的核心标准。只要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相同的商业模式和走私方式持续实施同类行为——例如长期以“化整为零、多人分散携带”的固定模式操作——所有行为将被整体评价。对组织者而言,这意味着雇佣水客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面临的量刑档次就越高。
累积计算的风险
组织者雇佣的所有水客、所有批次的偷逃税额全部合并计算。十名水客×十次操作=全部归于组织者一人。偷逃税额一旦越过对应门槛,量刑档次直接跃升。
“蚂蚁搬家”模式中,组织者的法律身份认定直接决定量刑——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可能意味着十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的巨大落差。
根据《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的——一旦被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是法定义务,而非裁量空间。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以下因素通常被用于判断:第一,是否主动策划了走私方案——包括选择走私路线、安排水客、确定携带方式等。第二,是否为走私活动的主要出资人或获利者。第三,是否直接指挥水客的具体操作。第四,是否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虚假的通关单证。
对于清关公司和包税公司而言,一个关键的辩护方向是证明自己仅是“清关服务提供方”而非“走私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清关公司只是接受货主委托、按照货主提供的货物和资料办理如实申报通关,对货主走私行为不知情,而不参与走私方案的策划、水客的招募和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其角色更接近“被委托的服务方”而非“走私的策划者”。反之,如果清关公司主动设计走私方案、招募组织水客、安排物流和假单证,则主犯的认定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辩护核心:“你是整个走私活动的策划者和指挥者”vs“你只是接受委托提供清关服务”——两者的量刑差异巨大。律师的工作即是围绕当事人在走私链条中的实际角色,争取从犯认定。
风险一:偷逃税额合并累积。
这是组织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单名水客的单次偷逃额可能仅为数千元,但组织者名下的所有水客、所有批次的偷逃额相加,极易突破各档量刑门槛。水客数量越多、操作频率越高,组织者的量刑档次就越高。这一效应使“化整为零”的策略在法律上完全失效。通常缉私会从清关公司与货主之间的对账单确定
风险二:货物税率与行邮税的计税差异。
”蚂蚁搬家“模式中,单一水客的单次携带量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适用行邮税(如雪茄行邮税税率50%)。但当所有行为被整体认定为组织化的走私活动后,海关倾向于将所有货物整体定性为商业行为,适用货物税率(雪茄综合税率为关税25%+增值税13%+消费税36%=120.7%)。同样的商品,税率从50%变为120.7%,偷逃税额直接翻倍有余。这一辩护空间——争取部分批次按行邮税计算——是律师在计税环节的核心工作。
风险三:主犯认定与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量刑。
在个人共同犯罪中,一旦被认定为主犯,组织者不仅面临全部偷逃税额,还无法享受从犯的减轻处罚待遇。在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规则有所不同:《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153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对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责任人的量刑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中对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走私行为或虽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不起决定作用、仅是具体执行的人员。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不区分主犯、从犯,而是根据其在走私活动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判处相应刑罚——起决定作用的领导人员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承担较轻的责任。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组织者,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
第一,质疑合并计算的期间和范围。并非所有水客的所有行为都应归于组织者。律师应当审查侦查机关划定的合并计算期间是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每一名水客的每一次操作是否确属组织者的安排。将部分行为从合并计算中分离出去,是降低偷逃税额累计数字的直接手段。
第二,在计税方式和税率适用上进行辩护。核心策略包括:主张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而非直接接受海关核定价格;对部分批次争取按行邮税而非货物税率计算;剔除不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购货佣金、境内运费、安装维修费等)。关于计税价格的异议策略,本文系列已有专文论述。
第三,争取从犯认定或单位犯罪框架下的角色降级。如前所述,关键在于证明组织者并非走私活动的策划者和指挥者,而仅是接受委托的清关服务提供方。如果组织者以公司形式运营,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样重要——单位犯罪的十年线为五百万元而非二百五十万元,在偷逃税额二百五十万至五百万之间,这一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第四,常规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同样是降低宣告刑的重要手段。组织者在案发前如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可能成立自首,获得减轻处罚的空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中偷逃税额的累积计算和主从犯认定因案情而异。如涉及实际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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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东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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