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项目;
二是列入市级及以上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或有关政策方案的项目;
三是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有重要支撑作用,且在本行业中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
2.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规模要求
申报项目根据行业分类,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投资规模:
1.现代产业类项目,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
2.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
3.民生改善类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其中城市更新项目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
具体细分行业及建设规模等要求详见下表。计划最终吸纳的项目数量,以经审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为准。
项目申报单位发展介绍,包括: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经拥有的专业资质情况及近年来主要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2.申报项目概况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建设用地情况(项目选址、用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项目定位及发展目标、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等。
若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建成后自用、出租、销售部分的比例。自用部分应包含拟建设项目的技术来源、设备选型、市场分析等;出租销售部分应包含意向引进的企业情况,提供已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若为科研及产业类项目,应包含拟建设项目的技术来源、设备选型、市场分析,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技术路线等情况,并提供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文件。
3.项目申报背景及理由
包括项目建设的政策及行业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与市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相符性分析等。
4.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包括项目分年投资计划表、内容及具体工作安排等,建设项目应包括每月的工程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前期项目应包括每月的前期准备工作内容。
5.项目现阶段进展情况
包括项目申报类型、现阶段已完成工作情况、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如建设投资、研发费用、铺底流动资金等)。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改造和租赁费(包括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注:项目如不涉及研发投资,可不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等筹措方式。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二)其他材料
下述材料中,(1)-(3)为所有项目必须提交的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还须增加提供(4)(5)。其余材料为可选择提供材料,项目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提交材料充分详实,将增加审核通过概率。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文件,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未取得用地项目可暂不提供);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文件;
(5)项目单位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可提供母公司认定文件),或者与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上两类证明文件提供其一即可);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设企业可用资本金证明文件、融资意向书及控股股东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代替;
(7)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风险投资);
(8)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9)对暂时无法提供的材料,项目单位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相关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