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提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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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水平,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违规行为的业务环节,我们组织编写了《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合规管理提示(第一版)》,供企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掌握、参考、应用。
在前两期
小编已经和大家详细分享了
前八条管理提示的具体内容
今天
将跟大家分享最后四条!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需要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按下列情况办理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公布,第24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1号令公布)。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企业在使用、存放加工贸易货物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1.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2.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3.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4.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1.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2.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3.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复杂、料件耗用关系多变等因素,容易出现诸如实际库存与理论库存不平衡、单耗不准确等情况。为此,海关建立了下列容错机制。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加工贸易货物在“短溢区间”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2.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依据:《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以上提示针对常见问题编写,并未涵盖加工贸易全部合规管理要求。还请各加工贸易企业主动学习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海关等各行政部门组织的政策宣讲、合规辅导、普法宣传等对企服务活动,不断提升自身合规管理水平。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来源:深圳海关12360
供稿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南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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