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人每个月最盼望的就是
发!工!资!
好不容易等到发薪日
手机短信却迟迟没动静
紧张程度堪比查高考成绩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今天,普法君给大家
披露一批拖欠劳动报酬
重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华科建(深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责令总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经督促,总包单位已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书面承诺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偿劳动者工资。2026年5月28日,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依法对华科建(深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拖欠工资是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尤其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面临刑事追责。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保障义务,切实将工资支付监管嵌入项目全周期管理。

普法君郑重提醒
各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做到工资按时发、足额付、不拖欠

如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通过“深圳欠薪维权速办”小程序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进行投诉举报
共同维护公平规范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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