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发布时间:2026-06-01 19:06
为规范本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工作,促进本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教育局起草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个人可从即日起至6月30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sgc@sz.edu.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2080室,邮编518026,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欢迎社会各界为深圳教育建言献策。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教育局
2026年6月1日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工作,促进本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以及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
第二章举办者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具备完全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具备完全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办学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已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名下学校近五年无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应当订立书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名称应当合法规范、清晰明确,不得含有误导性、歧义性文字。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名称应当准确体现办学层次与类别,后缀规范使用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学、小学、学校。
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字样)、后缀”依次组成;行政区域名统一为“深圳市”(市审批学校)或者“深圳市XX区”(区审批学校)。
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新设立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学校名称、简称及特定称谓作为字号。
第七条学校名称使用“外国语”字样的,应当开设不少于三个外语语种课程;使用“实验”或其他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应当制定专项实验方案或特色办学实施方案,并具备相应办学条件。
第四章校舍与场地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校舍选址、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项目规范》(SJG120-2022)、《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23版)》等现行规范要求。
第九条校园功能分区应当相对独立,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物理分隔;校园内不得设立其他无关机构;校园周边环境符合学生身心健康要求,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师生通行安全。
第十条办学规模与班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年级办学班级不少于2个,普通高中办学总班数不少于12个;
(二)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
(三)学校总办学规模不超过3000人。
第十一条生均用地与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教职工宿舍)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9.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0平方米,普通高中不低于18平方米,寄宿制普通高中不低于22平方米;
(二)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13.6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12.99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4.45平方米,普通高中不低于15.95平方米,寄宿制普通高中不低于25.24平方米。
第十二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不少于4道、总长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含准备区、缓冲区);
(二)设置不少于4道直跑道,小学不低于60米,其他学校不低于100米;
(三)配备1个风雨操场或体育馆,2个以上篮球场,2个以上排球/羽毛球场,1个100㎡以上器械场地;各类场地独立设置,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校园应当设置标准升旗台,符合国旗使用与礼仪规范。
第十四条办学场地应当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抗震设防、生态环保等强制性安全标准;设置食堂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可视化标准化校园食堂建设规范。
第十五条举办者对校舍应具有完全使用权。
以自有产权举办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并提供查询内容为房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
以租赁场地办学的,除前款材料外,应当提交租期不少于12年的有效租赁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
校舍近10年未纳入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拆迁范围。
第五章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课桌椅、教学仪器、专业器材、信息化设备等配备,应当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备标准指引》;理化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特色办学学校应当配套建设特色专用场地与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图书报刊配备应当符合《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校园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教学信息资源库,配备配套教学应用软件;
(二)校园网出口带宽不低于1G,无线网络全覆盖,配置网络安全与内容审核设备。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要求,配齐安保器材与应急装备;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实体围墙及防攀爬装置;按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出入口设置防冲撞设施,校内实行人车分流;建设门禁系统、一键报警装置,校园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公安监管平台。
第六章人员配置与任职条件
第一节校长
第二十条校长任职应当符合《民办学校校长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五年以上同层次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三)持有相应教师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高中校长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或者相当层次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能够全职在校履职;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节教师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当持有相应教师资格;学历应当达到本科及以上,其中初级中学专任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比例不低于15%,高中专任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比例不低于35%;学校应当按比例配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市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与骨干教师。
第二十三条专任教师与学生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小学不低于1:19,初级中学不低于1:13.5,普通高中不低于1:12.5。
学校名称含有体现办学特色字样的,相关特色的专业教师配备相应上浮25%以上;实行30人以内小班化教学的,专任教师配备比例上浮20%以上。
第二十四条聘用外籍教师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教辅及后勤人员
第二十五条教辅、后勤及安保人员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会计与出纳岗位不得兼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按每600名学生配备1名专职人员标准配置,持有效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心理健康教师按每1000名学生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标准配置(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值守要求应当符合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规定;其他教辅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
第七章办学出资
第三十条举办者应当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匹配的经济实力,净资产与货币资金能够保障学校建设与持续运营。
第三十一条举办学校的经费应当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开办资金在扣除校舍建设、改造、购置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一年的租金等支出后,货币资金不少于按本市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一年支出标准计算总额(学生人数按照该校第一年招生规模数计算)。
申请筹设的,出资额应当满足校舍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及首年租金支出需求。
第三十二条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并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实缴出资款到学校临时账户接受资金监管,直至学校正式设立,该出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符合《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十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成员包含党组织基层代表,其中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督机构职务。
第三十七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学校决策、监督及行政机构负责人或成员。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财务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九章章程、制度与课程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普通高中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坚持党的建设与办学同步谋划、组织同步设置、工作同步开展;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师资、安全、人事、学生、资产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
普通高中应当组织学生完成国家课程合格性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不得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替代国家课程,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教材。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只能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高级中学可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第四十三条民办完全中学执行民办初级中学和民办普通高中相关标准,民办十二年制学校执行民办九年制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相关标准。
第四十四条本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标准修订的,适用最新有效版本。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延长〈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有效期的通知》(深教〔2025〕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深教规〔2020〕1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自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办教育办学,对改善我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提升民办中小学办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设置标准》于2025年6月1日有效期届满后,我局依法对其予以续期两年。为切实保障我市“十五五”期间高中学位供给,结合教育发展实际,我局启动《设置标准》修订工作,经起草形成修订意见稿,并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纵深推进,亟需构建与深圳城市发展定位相匹配的现代化基础教育体系。为进一步凸显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的功能定位,更好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有必要对《设置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经测算,“十五五”期间我市普通高中学位仍存在较大缺口。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录取率,扩大高中教育资源供给,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途径统筹解决:一是加快公办高中学位规划建设;二是鼓励现有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优化办学结构,转型为纯普通高中;三是适度放宽校舍建设合法产权要求,在确保校舍安全、办学使用权完整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等方式拓展办学场地,引导新设一批优质、高端、特色化民办高中,切实满足市民多样化高中入学需求。
二、修订原则和基本思路
本次修订遵循“兼顾长远发展、体现民办特色”原则,严格对标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立足我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客观实际,紧扣民办教育以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为主的发展定位。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求的前提下,生均用地、运动场地等硬件指标原则上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下限设定;设施设备、队伍建设等办学软实力原则上不低于或适度高于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着力形成与深圳城市定位相契合、兼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既能满足市民选择性教育需求,又能为学校特色化发展提供科学指引的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段落表述方式调整为法律文本格式,分为总则、举办者、学校名称、校舍与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任职条件、办学出资、组织机构、章程制度与课程、附则等十章,共四十五条。表述更加严谨,逻辑更加清晰。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三章学校名称部分
第六条第二款将原“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修改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依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二)第四章校舍与场地部分
1.校舍产权。第十五条适度放宽校舍产权要求,重点强化校舍完全使用权管理,明确:“举办者对校舍应具有完全使用权。
以自有产权举办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并提供查询内容为房产登记、抵押、查封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以租赁场地办学的,除前款材料外,应当提交租期不少于12年的有效租赁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近10年未纳入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拆迁范围。”相关依据:“十五五”期间我市普通高中学位仍存在较大缺口,《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校舍产权要求,在确保校舍安全、办学使用权完整的前提下,支持通过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等方式拓展办学场地,引导新设一批民办高中,是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率,扩大高中教育资源供给的必要举措。
2.生均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第十一条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对新设立民办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标准予以调整,明确:“生均用地与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教职工宿舍)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8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9.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0平方米,普通高中不低于18平方米,寄宿制普通高中不低于22平方米;(二)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13.62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12.99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4.45平方米,普通高中不低于15.95平方米,寄宿制普通高中不低于25.24平方米。”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23版)已于2023年8月印发实施,对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范。本次修订参照该指引最低标准,有利于最大限度推动集约化用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
3.学校体育设施。第十二条对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予以调整,明确:“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不少于4道、总长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含准备区、缓冲区);(二)设置不少于4道直跑道,小学不低于60米,其他学校不低于100米;(三)配备1个风雨操场或体育馆,2个以上篮球场,2个以上排球/羽毛球场,1个100㎡以上器械场地;各类场地独立设置,不得混用。”相关依据:《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23版)对学校体育设施配置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参照该指引最低标准,有利于推动集约化用地办学。
4.学校班额及规模。第十条对办学规模及班额标准予以调整,明确:“办学规模与班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年级办学班级不少于2个,普通高中办学总班数不少于12个;(二)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三)学校总办学规模不超过3000人。”相关依据:《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2023版)对学校办学规模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修订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对民办学校班额及办学规模予以规范。
(三)第六章人员配备与任职条件部分
校长任职资格问题。第二十条增加“校长任职应当符合《民办学校校长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相关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校长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2024〕1号)已于2024年12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其中对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四)第七章办学出资部分
1.办学货币出资标准。货币出资学生数计算标准从“办学总规模”调整为“该校第一年招生规模”。调整理由:原标准要求偏高,调整后既能够保障举办者具备足额办学开办资金,又合理减轻举办者货币资金筹备压力,更好体现政策引导支持作用。
2.办学出资实行实缴制。增加“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实缴出资款到学校临时账户接受资金监管,直至学校正式设立,该出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调整理由:该条款为办学出资实缴制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防范虚假出资行为,切实保障学校开办资金足额实缴到位,满足学校设立及初期运营发展需要。
(五)第八章组织机构部分
决策机构成员备案问题。第三十三条增加“符合《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相关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已于2022年1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其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成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六)第九章章程、制度与课程部分
第三十九条对章程应当载明内容调整为:“(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对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载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七)第十章附则部分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标准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延长〈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有效期的通知》(深教〔2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