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实际经营或运营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2024年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4”),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3)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
1.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
(1)在深圳市实际经营或运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单位或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深圳市外高等院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2)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市。
2.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
(1)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3)2024年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不包含转化自有科技成果),2024年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2024年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4)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3.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
(1)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2)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3)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4)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在2024年已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4.其他
(1)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2)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3)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4)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5)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深圳市中小试基地重复;
(6)投入的专项费用不得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
附件:
1.2026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申请指南
2.2026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填报指引
3.2026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合同)项目形式审查要点
4.2026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形式审查要点
5.未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6.关联交易情况及定价说明
7.阶段性成果或验收成果佐证材料
8.项目负责人知情书(非项目负责人填报系统时提供)
扫码查看或下载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