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刘某有一个“宏伟”的计划:花巨资托人跑关系,把自己培养成“红顶商人”。
他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某领导秘书”的黄某。黄某说,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自己升职,同时把刘某打造成“红顶商人”。刘某信了,先后转账5800万元。
然而,这笔钱被黄某拿去买了房产、理财,挥霍一空。一年后,刘某发现被骗,报警。
2024年7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处黄某无期徒刑。但更让刘某意外的是:法院判决追缴的诈骗所得,不返还给他,而是上缴国库。
为什么?因为法院认定:刘某转账5800万元的目的是行贿,属于不正当请托,这笔钱不是他的“合法财产”。
2026年5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这起参考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01 “领导秘书”的画饼:古董床与红顶商人
刘某是一名商人。他渴望让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更渴望获得一种特殊身份——“红顶商人”。(注:“红顶商人”指有官方背景的商人)
经人介绍,他认识了黄某。黄某自称是某领导的秘书,关系深厚,能量巨大。
黄某向刘某描绘了一个诱人的蓝图:只要刘某出钱,他就能帮刘某打通关节,不仅自己能升职,还能把刘某培养成“红顶商人”,届时刘某的企业将无往不利。
具体怎么做?黄某说,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的亲属。
刘某没有犹豫。他相信,这是一笔“投资”。
从那时起,刘某开始向黄某转账。一笔、两笔……累计5800万元。
这些钱,黄某没有拿去送什么“古董床”。他买了房产,买了理财,剩下的用于个人高消费。
所谓的“领导秘书”,不过是一个精心编织的谎言。
02 梦醒时分:5800万打了水漂
大约一年后,刘某终于意识到不对劲。
传说中的“红顶商人”身份没有到来,黄某承诺的种种好处也没有兑现。刘某联系黄某要求还钱,黄某要么推脱,要么失联。
刘某选择报警。
警方很快查明了真相:黄某根本不是领导秘书,他的身份是伪造的。刘某转账的5800万元,已被黄某挥霍殆尽——购置的房产、理财产品以及个人消费,几乎没有剩余。
黄某被抓获归案。
03 法院判决:无期徒刑,赃款上缴国库
2024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刑事部分: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领导秘书”身份,编造送古董床等谎言,骗取刘某5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涉案财物处理部分:判决将查扣在案的黄某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量刑过重,同时认为涉案财物应当返还被害人(即刘某),而不是上缴国库。
2024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5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作为参考案例公布,其中的法律争议点——请托型诈骗中追缴的赃款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被害人——引发广泛讨论。
04 核心争议:5800万为什么不退给被害人?
很多人可能会问:刘某是被骗的,他是受害者,为什么追回来的钱不还给他,而是上缴国家?
这就要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关键点在于:“合法财产”。
如果是普通的诈骗案,比如骗子谎称卖保健品骗了老人的钱,老人的钱是他的合法积蓄,追回来后应当返还给老人。
但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刘某的5800万元,不是“合法财产”。
为什么?因为刘某转账给黄某的目的,是让黄某去行贿——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帮助黄某升职,同时把刘某自己培养成“红顶商人”。
行贿是违法行为。 刘某支付这笔钱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不正当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笔钱因此具有了“违法目的”,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
法院认为,如果把这笔钱返还给刘某,无异于纵容公民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会严重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规制效果和惩处力度。
因此,追缴的赃款应当上缴国库,而不是返还给被害人。
05 法律解析:请托型诈骗的“特殊规则”
这起案件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则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律师指出,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
当然,这一规则也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当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违法(如行贿、买官、捞人等)时,才适用。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委托(如委托办事支付劳务费),则不在此列。
核心议题:为什么不能让“行贿者”把钱拿回去?
一、法律不保护“非法目的”
刘某转账5800万,目的是行贿。行贿是《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法律允许他把这笔钱拿回去,相当于变相承认“行贿失败可以退款,没有损失”。这显然与法律打击行贿犯罪的立场背道而驰。
二、震慑“花钱买关系”的不良风气
近年来,“请托办事”被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老板为了拿项目、升官、逃避处罚,不惜巨资“跑关系”,结果落入骗子的圈套。过去,部分被害人还能通过报案追回部分损失。但本案的裁判规则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法律不保护。被骗了,钱也拿不回来。
这对于那些试图通过行贿、买官等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是一种有力的震慑。
三、与行贿犯罪的刑罚相衔接
如果一个人行贿成功,行贿款会被没收;如果行贿失败(被骗),行贿款却能追回——这显然不合逻辑。本案的裁判规则实现了“行贿成功与行贿失败在法律后果上的统一”:无论成功与否,用于行贿的钱都别想拿回去。
他花了5800万,想买个“红顶商人”的头衔。
骗子说:我是领导秘书,给我钱,我帮你。
钱到账,骗子买房买车,挥霍一空。
骗子被判无期,但追回的赃款,不还给他。
因为法院说:这笔钱是用来行贿的,不是合法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保护“花钱买关系”的人。 想通过行贿、跑官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连被骗的钱都拿不回来。
与其相信“领导秘书”,不如相信法律。

品读案例,
让你看到最复杂的人性、最离奇的故事;
每个判决背后,
都是事实与法律的激烈博弈,
比任何剧本更震撼人心。
免责声明:素材来源新闻媒体/网络信息,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内容仅供读者参考,文中当事人可能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