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通知》,旨在促进其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债券ETF)市场发展,提升债券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该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1]
同日,为进一步加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风险管控,保障业务平稳运行,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以下简称《风控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该修订旨在优化管理指标及风险控制措施,提升业务运行质量,促进深市债券二级市场高质量发展。[3]
《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一、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ETF可以作为质押券按照深交所规定参与协议回购业务。二、债券ETF按照规定参与深交所协议回购业务的,数量申报单位为份,协议回购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债券ETF质押份数与前收盘价的乘积。三、发生债券ETF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等异常情况的,一方应当在知悉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手方,并及时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可以采取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四、债券ETF与债券在产品运作管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债券ETF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后,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差异和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五、该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
对于《风控指引》,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质押券分层管理架构。一方面,明确针对优质质押券、金融机构及公募产品的鼓励措施。在《风控指引》发布通知中,明确对利率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AA级的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所公布回购出资人名单,支持融资人主动对接;鼓励开展标准期限交易,改善资金配置效率;对于金融机构及公募产品,鼓励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另一方面,建立违约类及高风险类质押券准入负面清单。新增第十三条,明确已违约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作为质押券新开合约或换入,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券违约导致业务违约”的风险。
二是新增质押券集中度管理指标。新增第十一条,要求投资者使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开展回购融资交易的,单只质押券协议回购质押总面值不得超过质押券已发行未偿还总额的30%,控制单一账户下单只债券质押集中度。
三是明确场外结算证明材料要求。新增第十五条,明确协议回购发生违约时,解除质押申报涉及场外结算的,参与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供资金结算证明等材料,进一步保障交易的真实性。
四是调整折算比例指标要求。为便利市场机构做好业务风险防控,降低跨市场业务管理指标差异,调整折算比例指标要求。同时,在《风控指引》发布通知中,明确在最高不得超过100%的范围内,针对优质质押券、金融机构及公募产品可以适当提高折算比例。
五是部分文字适应性调整。
展望未来,随着债券ETF纳入、标准期限推广、出资人名单披露、集中度管控落地等一系列制度红利的释放,协议回购业务的运行质量和市场深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可以预期,在制度供给持续优化的进程中,协议回购将从过去相对边缘的补充性工具,成长为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提升的关键引擎,在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4]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60522_620634.html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60522_620635.html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修订说明》
https://docs.static.szse.cn/www/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W020260522404899774635.pdf
[4]参见中国金融信息网:《交易所优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制度观察:分层施策激活优质资产从严管理筑牢风控防线》
https://www.cnfin.com/zs-lb/detail/20260522/4416509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