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中村民房交易,出现使用年限的合同履行纠纷,多数源于召集人俗称<地皮佬>与被召集人<出资方>初始的合同约定
我们还原历史,深圳从90年代起抢建盛行,当时城中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建设模式<合作建房>有地无资金的本地佬和有资金无地的外村人凑合到一起合作建设,当时有宅基地的地皮佬不愁找不到出资人合建,所以地皮佬几乎形成了统一的合作思路,建成后出资方只能获取到约50年房屋使用权

其实当时地皮佬除了资金不足,还担心一个问题就是在承建中怕查违部门控停烂尾,所以这个风险也由出资方负责全部损失,可地皮佬当时没有想到出资方所分得房屋后又分散转销,后又经连环转销,出资方彻底脱手!把当初与地皮佬签订的使用权到期后应履行的责任主体变成了最后的实际持有人,那么地皮佬与出资方签订的房屋使用权期是私下协议并非法定,而且出资方又将房屋散销且又发生多手连环转销,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合同履行义务又会如何解决?关于这方面社区调解辩论会与诉讼案例其实都有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