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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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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理工大学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48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1号;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对取得深圳理工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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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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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份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广东省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物理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办学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如下:在“3+1+2”高考模式下的省市,要求考生首选物理,次选化学;在“3+3”高考模式下的省市,要求考生必选物理和化学。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发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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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物理类,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深圳理工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四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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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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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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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519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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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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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802678
传 真:0755-88802580
电子邮箱:zs@suat-sz.edu.cn
学校网址:www.suat-sz.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uat-sz.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8802132
电子邮箱:jjjd@suat-sz.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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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6年夏季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学校介绍

深圳理工大学(简称“深圳理工”)于2024年5月30日获得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是依托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优质的科教、产教资源,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的一所本硕博一体培养的公办高校。学校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办大学,学科交叉建专业,三院一体育人才”为办学特色,坚持高起点、小而精办学。

经过近7年的建设发展,深圳理工已集聚了一支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主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包括海内外院士16人、国家级人才88人,52位长聘教师在海外获得终身教职,4位外国专家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44位学者入选2025年度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学校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聚焦“新工科”“新医科”,构建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现已建设7个学科交叉专业学院(生命健康、合成生物、计算机科学与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药、算力微电子)、10个前沿科技研究院(细胞与基因技术、未来农业、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业技术、智能机器人、高等教育、未来医学中心、Bio-X国际、极限能源技术、微生理系统)及3个书院(曙光、袁庚、先行),以“三院一体”搭建形成“关键能力、知识体系、综合素养”的三维人才培养体系。自筹建以来,深圳理工已与境内外一流高校累计招收联培硕博生1000余名,毕业生人均拥有3.5项科研成果,全球500强企业就业占比25%。
深圳理工凭借作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的代表,肩负着国家试点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使命,坚持以改革立校、以创新办学,以创新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优质高水平的科教产教平台资源,在正式成立元年被列入广东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24年首年面向广东省招生喜获优秀生源,生源质量跻身于广东省高校第一方阵;2025年首次出省招生实现开门红,录取考生分数在各省排名均在前列,办学实力和办学模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未来,学校继续在创新办学治校模式上先行先试、探索改革,立志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勇挑重担、积极作为,锚定创建世界一流新型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奋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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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单位: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