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及广东省司法厅相关规定,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因组织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需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能够专职执业,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需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能够专职执业,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能够专职执业,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自己的章程。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通用要求:
所有律师事务所均需提交申请书、律师名单及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