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第三方协助造假判赔案生效,“追首恶、打帮凶”信号明确
2026年5月15日,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证监局联合发布2025年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旨在深化金融司法与行政监管的双向衔接,通过以案释法明晰市场合规边界,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的案例中,一起上市公司供应商因配合财务造假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该案是全国首例生效的第三方协助造假判赔案,标志着司法实践在“追首恶”的同时,已将追责链条延伸至造假“帮凶”。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给它“打辅助”的供应商也被判赔钱了,这是全国头一遭。
故事是咋回事?
想象一个场景:
主角A(上市公司):想要粉刷业绩,把报表做得好看点。
配角B(某信息公司,也就是供应商):本来只是个卖东西的。
他们的“剧本”是这么演的:
假签大合同:A和B先签了个1.73亿的大采购合同,搞得好像要做个大项目。
走账做样子:A打给B 5000万,假装是买设备的钱。但B一收到钱,当天就按A的指示,把钱转给了A指定的另一家公司。这钱在B的账户上只是“一日游”,根本没用来买任何东西,完全没有真实的商业目的。
目的达到了:这么一圈走下来,账面上看,A公司花出去一大笔钱采购,项目成本有了,对应的营业收入就可以做出来了。靠着这5000万的“道具”,A公司成功虚增了4800万的营业收入。
事后打补丁:造假结束后,他俩又偷偷签了个补充协议,把原来那个1.73亿的大合同,改成了6600万的小合同,想掩盖那笔巨额假交易。
简单说,上市公司A就是借供应商B的账户“洗”了一圈钱,凭空“洗”出了几千万的假收入。
法院怎么判的?为啥只赔3%?
投资者发现被骗后,把上市公司和这个供应商B一起告了。法院判供应商B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3%”很有讲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为啥要赔? 因为供应商B “明知” 这5000万是假交易,还帮忙收款、转款,提供了关键一环。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就不是“中性帮忙”了,而是共同侵权,是“帮凶”。没他这个“道具”,上市公司的资金闭环就做不成。
为啥只赔3%? 因为他毕竟不是主谋。真正的首恶是上市公司和它的实控人,他们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供应商B只是在其中一个环节,对一笔5000万的虚假资金提供了帮助。法院综合考虑了他的知情程度、参与作用、涉及金额大小,最后定了3%这个比例。这就像团伙作案,主犯和从犯的刑期不一样,赔偿比例自然也不同。
这个案子为啥重要?
这个判决释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以后别再觉得‘我只是帮忙走个账、签个字,出事也找不到我头上’了。”
以前,监管的板子主要打在上市公司身上,那些配合造假的客户、供应商、银行,很多时候觉得事不关己。但今后,只要你是明知故犯地配合造假,不管你是供应商、客户还是银行,都可能被投资者起诉,并要真金白银地赔钱。
这案子就是要彻底斩断造假链条上的每一环,告诉所有可能成为“帮凶”的人:配合造假不是“中性帮助”,而是“共同侵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某上市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某上市公司为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因2019年、2020年度报告存在通过虚构应收账款、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据此提起诉讼,其中部分投资者将某信息公司列为被告。某信息公司是该上市公司的供应商。2019年11月,该上市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某信息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标的为1.73亿元。2020年1月,该上市公司将5000万元款项汇入某信息公司的账户,同日某信息公司将该5000万元转给其他公司。某信息公司确认该5000万元未用于采购设备,不具备商业实质,系应该上市公司要求转款。2021年8月,该上市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由1.73亿元变更为6600万元。后经监管部门认定,该上市公司累计向某信息公司支付货款1.16亿元,其中,5000万元未用于采购设备,4424万元结转至工程成本,导致该上市公司虚增其旗下某项目2020年营业收入4800万元。
市中级法院认为,在该上市公司虚构采购项目等财务造假行为的过程中,被告某信息公司作为供应商,应该上市公司要求收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5000万元转款,同日转给该上市公司指定的公司,导致该上市公司虚增其旗下某项目2020年营业收入48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某信息公司明知该上市公司转来的5000万元款项无商业实质,仍配合其实施了相关收款、转款行为,客观上帮助该上市公司虚构了产品购销并使资金流通形成闭环。市中级法院根据其在财务造假中的作用、涉及金额大小等情形,判决其对投资者损失的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某信息公司未上诉,该案已于2025年7月16日生效。
本案是全国首例生效的第三方协助造假判赔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近年来,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主体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需加大对配合造假主体的追责力度,强化综合协同治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参与造假的情节和主观恶性,在判处该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等核心造假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根据配合造假者在造假中的知情情况、参与程度、提供帮助的具体方式等多个因素,判处某信息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向市场传递“配合造假不是中性帮助,而是共同侵权”的信号,明确释放出“追首恶、打帮凶”的司法导向。通过严肃追究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第三方“帮凶”的法律责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有助于坚决切断造假利益链条,破除造假利益的“生态圈”,重塑资本市场诚信生态,为受损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救济渠道,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