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17年1月,该上市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涉及金额分别占该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该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而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赵某某时任该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兼任A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两个职务分别使用不同的邮箱。2017年12月25日,某投资公司员工向赵某某的A基金管理公司邮箱发送两封邮件。其中第一封邮件主题为“委托理财协议”,附件包括案涉《委托理财协议》。赵某某称随后某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告知其该邮件系误发,让其不用关注。2020年11月13日,赵某某在该上市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仲裁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称浏览过《委托理财协议》。
监管部门认为,赵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能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于2023年7月决定对赵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赵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遂提起本案诉讼。
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赵某某基于A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及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误发邮件而知悉该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情况,但赵某某作为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予以了解并持续关注,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赵某某在查收邮件知悉案涉合同签订情况后,未能审慎地进一步了解、关注、确认并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部门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自认知悉涉案《委托理财协议》,其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案涉合同标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大,即使仅浏览了邮件内容,也应当推定其能够判断该协议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资产情况产生重要影响,属于明知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情形。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经报告披露或向公司建议过应披露上述重要信息,属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案涉行政处罚量罚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尽责的典型案例。董监高是公司最核心的内部人,更是阻止信息隐瞒、延迟披露的第一道防线。传统上,董监高往往默认自己仅需为分管领域的信息披露负责。本案一是打破了这一惯性思维,明确宣告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不以职责范围边界,而以信息知悉为起点,确立了勤勉义务不限于职责范围、知悉即触发督促义务的法律原则,强化了内部人监督的市场约束力。二是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是积极的注意和作为义务,将消极不作为纳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规制范畴,遏制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投机心理和“选择性忽略、程序式签字”的投机文化,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披露的健康风气,为诚信透明负责任的资本市场生态奠定更坚实的微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