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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4年海关总署对入境物品免税额度规定的实施,雪茄入境的免税数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从港澳入境的雪茄免税数量从原来的五十支大幅下调至十支,许多旅客和代购从业者对此并不了解,导致超量携带的情况频发。本文通过真实案例解析,详细说明雪茄入境超量的法律后果、计税规则以及何时会构成走私犯罪。
根据《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以及《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雪茄的入境免税额度如下:
从港澳地区入境:
雪茄免税数量为十支。这一规定较此前的五十支有大幅下调,许多经常往返港澳的旅客对此并不了解,容易在无意中超量。
从其他地区入境:
雪茄免税数量为二十支。对于从日本、欧美等地回国携带雪茄的旅客,适用这一标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免税额度是按“支”计算的,而非按“盒”计算。市面上常见的雪茄盒装规格有五支、十支、二十支、二十五支等,旅客在计算免税数量时,应当以实际支数为准,而非以盒数为准。当然在现场也有按可拆分和不可拆分的处理方法的不同。
此外,对于港澳居民旅客,还有一项特殊规定: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总值在一万二千元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但这一总额度与雪茄的单项免税数量(十支)需要同时遵守,不能混为一谈。
核心要点:
2024年新规实施后,从港澳入境的雪茄免税数量从五十支下调至十支,降幅达百分之八十。这一变化对于经常往返港澳的代购从业者和雪茄爱好者影响重大,需要特别留意。
携带雪茄入境超量后,超出部分需要依法缴纳关税。计税方式分为两种情形,这是判断法律后果的关键:
情形一:超出部分仍属“物品”性质。
如果携带的雪茄数量虽然超出免税额度,但仍在合理自用范围内,且没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藏匿、夹藏等,海关会将超出部分认定为“物品”,按行邮税税率征税。雪茄适用的行邮税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计税公式为:应缴税额 = 超出支数 × 计税价格 × 百分之五十。
情形二:超出合理自用数量,认定为“货物”。
如果携带的雪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自用范围,或者有明显证据表明携带目的是为了销售牟利,海关会将涉案雪茄认定为“货物”,适用货物税率。雪茄作为货物入境,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税率可达120.7%。
关于计税价格的确定,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的规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实际购买价格(有合法凭证且真实可信的);
第二,《计税价格表》列明的价格(适用于无凭证或价格存疑的情形)。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二倍规则”:如果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二倍及以上,或者是列明计税价格的二分之一及以下的,不适用表列价格,而应当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雪茄为例,《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为每支五十元。
如果当事人实际购买的雪茄单价在三十五元至一百元之间(即表列价格的零点五倍至二倍之间),海关可以直接适用表列价格五十元每支来计税。但如果实际购买的雪茄单价超过一百元每支(例如高端手工雪茄),海关就不能直接适用表列价格,而应当根据实际购买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
以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解析雪茄入境超量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旅客从日本回国,携带雪茄五十支。
旅客为雪茄爱好者,回国时携带自用雪茄五十支,其中二十支在免税额度内,超出三十支。海关经查,该旅客携带的雪茄属于合理自用范围,认定为物品。
计税方式:超出三十支 × 计税价格五十元每支 × 行邮税税率百分之五十 = 七百五十元。处理结果为补缴税款,不移送缉私部门,不构成走私犯罪。
案例二:代购从港澳入境,携带雪茄一百支。
当事人承认携带雪茄是为了代购销售,海关认定为货物。计税方式:十支在免税额度内(不予计税),超出九十支按货物综合税率计税。偷逃税额计算公式:九十支 × 实际购买价格 × 综合税率百分之一百二十点七。经计核,偷逃税额为十二万元。由于已达到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十万元),案件被移送缉私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经常往返港澳的代购,一年内两次因超量携带雪茄被行政处罚,第三次又携带雪茄八十支入境。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十万元,均构成走私罪。本案中,当事人在前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走私行为,直接构成走私罪,不需要达到十万元的偷逃税额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年内”的计算方式是:从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至第三次走私行为实施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这一规则对于频繁往返境内外的代购从业者来说,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法律红线。
⚠️ 高危警示
对于代购从业者和经常出入境人员来说,”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是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无论第三次走私的偷逃税额是否达到十万元,都涉嫌构成走私罪。这一规定使得多次超量携带物品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刑事风险。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的规定,“经常出入境人员”是指十五天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对于这一类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实际上大幅压缩了免税额度。
具体而言,经常出入境人员在雪茄、烟酒等物品的免税额度上,与普通旅客有明显区别:
第一,雪茄的免税数量仅为两支,且限制为一天一次。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经常出入境人员,每次入境最多只能免税携带两支雪茄,远低于普通旅客的十支或二十支标准。
第二,酒精饮料(十二度以上)完全禁止免税。普通旅客可以免税携带一定数量的酒精饮料,但经常出入境人员没有任何免税额度。
第三,通用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实质上被取消,仅限旅途必需物品。这一规定的法律效果是:经常出入境人员如果从事代购业务,其携带的绝大部分物品都需要依法申报纳税,几乎没有免税空间。
在实务中,这一规则对于代购群体的影响极为重大。许多代购从业者因为频繁往返境内外,被认定为经常出入境人员,导致其免税额度大幅缩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普通旅客标准下不构成犯罪的偷逃税额,在经常出入境人员的标准下可能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携带雪茄入境超量,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情形:
如果携带雪茄超量是因为疏忽大意或对免税额度不了解,且没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同时偷逃税额在十万元以下(个人)或二十万元以下(单位),一般作为行政违规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补缴税款、罚款、没收超量物品等。
刑事责任情形:
如果携带雪茄超量是为了销售牟利,且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或者偷逃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个人)或二十万元以上(单位),或者符合“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条件,则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会被移送缉私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非完全割裂。在实务中,同一案件可能先经过行政调查,在发现涉嫌犯罪后移送缉私部门。因此,当事人在面临海关调查时,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走向,做好应对准备。
结合以上分析,对于经常携带雪茄入境的旅客和代购从业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充分了解2024年规定,准确计算免税额度。
特别是从港澳入境的旅客,免税额度已从五十支下调至十支,这一变化需要特别留意。建议在入境前查询最新规定,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超量。
第二,如携带雪茄数量较多,主动申报,不要心存侥幸。
主动申报虽然与补税相伴,但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走私行为,更不会触及刑事责任。相比之下,如果被查获有藏匿、瞒报等行为,法律后果要严重得多。
第三,代购从业者应当高度警惕“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红线。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直接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对于频繁往返境内外的代购来说,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法律陷阱。
第四,如经常从事代购行业,或已被海关调查或行政处罚,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走私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介入,协助当事人配合调查、核实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申请取保候审、提出法律意见等。越早介入,越能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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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东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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