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围绕用地保障、审批效率、要素流转、全周期监管等核心环节优化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深圳产业用地供应管理规则,以制度创新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为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一是拓展适用地类,适配新兴产业需求。在保留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仓储用地(W1)等基础地类上,将低空经济、超充经济、绿色经济等深圳鼓励发展产业使用的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纳入适用范围,精准匹配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特点。
二是构建多元供给体系,覆盖全类型企业。建立产业项目用地与通用产业用房用地双轨供给模式,形成房地并举、租售并举的产业空间保障体系。市、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保障重大龙头企业,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匹配常规企业,“限价格、限对象”的通用产业用房满足初创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求,实现产业空间逐级适配。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提升项目落地效率。维持市、区两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架构不变,将项目论证与用地选址由串联审批调整为并联审批,产业部门与规划资源部门联合审查、共同出具论证意见,强化部门协同,压缩审批环节,加快项目落地节奏。
四是统一弹性年期,规范用地使用周期。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新出让用地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长期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与出让期之和不超过30年。已出让的20年期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符合产业导向且正常使用的,可补缴地价将出让期限调整为30年。
五是完善流转机制,盘活存量产业空间。区分产业类型明确有条件转让规则,一般产业项目可按规定整体转让,重点产业项目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转让并维持原产权限制,通用产业用房可按规定分割租售、依规变更转让条件。同时明确REITs发行主体变更、联合拿地成员退出承接规则,畅通低效用地盘活路径。
六是强化全周期监管,严守产业用途底线。建立“谁签订、谁监管”的履约核查与违约处置机制,规范产业项目出租管理,不再统一设定出租比例,由监管协议具体约定;严禁以股权转让变相转让用地,正常经营确需转让股权的须经遴选小组批准。同时明确续期、收储、先租后让转出让等规则,实现供后全链条闭环监管。